你的信用卡信息 绝不能透露给他人
■ 李建华 南充晚报记者 雍宏伟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公民使用信用卡越来越多,而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件也呈上升趋势。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如何定罪,公民该如何防范。今天的“律师说法”栏目,我们请到了顺庆区人民法院法官和四川明炬(南充)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岳建民,希望通过案件,从教育普法角度出发,提高公民法律意识。
案情回放
5月10日,顺庆区人民法院集中开庭审理了两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 两被告皆因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获刑。办案法官向记者介绍,被告人杨某某、 陈某某通过在网上发布广告,以帮助办理贷款为名,要求被害人提供本人银行卡及密码、U盾及密码、身份证复印件、绑定银行卡的手机卡等资料, 后将银行卡及配套资料出售获利。 被告人杨某某出售6张信用卡信息,被告人陈某某出售3张信用卡信息。
法院认为, 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假借办理贷款的名义骗取他人信用卡及相关资料用于贩卖,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的名义进行交易, 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被告人杨某某非法提供6张信用卡信息,依法应认定为数量巨大。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犯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缓刑三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律师说法
公民更要提高法律意识
四川明炬(南充)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岳建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之规定,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五张的,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涉及信用卡五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量巨大,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结合本案的特点, 此罪不是高发、常发性犯罪, 但在信用卡已经普及的当下,涉及信用卡犯罪的案件数量日益增长。一方面,公民要提高防范意识,保管好自己的个人基本信息,不要轻易将信用卡及相关信息透露给他人;另一方面,公民也要提高法律意识,不要以为没有给他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就可以随意使用他人信用卡等基本身份信息,不要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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