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仍使用加盟商标 足浴店被判赔款5万元

南充晚报 2019-05-08 07:57 大字

■ 法正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南充一足浴店老板加盟重庆富侨公司, 在加盟合同到期后仍继续使用富侨公司的注册商标, 被对方起诉到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昨(7)日,记者从法院获悉, 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并赔偿原告5万元。

公证人员深夜取证 足浴店成被告

顺庆区男子施策(化名)在金泉路,开了一家足浴店,过去几年间打着“重庆富侨” 的招牌。2018年4月1日凌晨时分,有4名男子走进了这家足浴店,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该店一间包房内消费, 消费后专门到总台索取了“POS机刷卡单”一张,以及盖有“重庆富侨金泉路店发票专用章”的“发票联”一张。这4人还特意对店内含有“富侨” 字样的标识进行了拍照。

这家足浴店工作人员没有想到,这是重庆富侨公司委托的律师和某公证处的工作人员, 在对该店侵犯富侨公司商标专有权的行为进行取证。 富侨公司发现施策的浴足店在与该公司的加盟合同结束后, 仍在使用富侨商标从事经营活动, 便委托律师向成都某公证处提出申请, 派律师等人到施策的足浴店消费、取得票据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2018年8月21日, 重庆富侨公司向南充中院提起民事诉讼,将施策告上法庭。

到期后仍使用加盟商标 原告索赔损失20万

2012年,富侨公司取得“富侨及图”“富侨足道”“富侨” 等3个商标的注册商标专有权。

2011年8月,施策与富侨公司签订加盟合同后, 被授权使用富侨公司所有的商标、商号和服务标识,加盟合同有效期限为5年, 即从2011年8月28日起至2016年8月28日止。合同到期后,施策的足浴店仍在使用“富侨”商标进行经营。2018年6月1日, 施策的浴足店已在工商部门注销登记。

南充中院开庭审理这起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时,富侨公司请求判令施策停止使用“富侨”相关商标,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法院认定构成侵权 被告被判赔5万元

富侨公司认为, 施策的经营行为持续时间长, 使公众误认为其提供的服务系由我公司提供。 其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我公司在当地市场的利益, 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明显的不正当竞争性。

施策辩解称,富侨公司除了在他的店剪彩当天派人来过外,就没有再派过管理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加盟时间到期后,他与富侨公司电话联系过续签合同的事,但公司称等他们调整好再说,后来就一直没有消息。因后期经营不善,股东们商议决定停止加盟。现在店铺已经转手。

庭审后,被告施策的浴足店的店招、门头已经更名。

南充中院审理后认为, 原告富侨公司系“富侨及图”商标、“富侨”商标,“富侨足道”商标的权利人,依法应受保护。被告的富侨金泉路店在加盟合同到期后至2018年6月1日注销期间, 一直在其企业名称中继续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富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市场知名度、被告的过错程度、经营规模、侵权时间、原告维权费用开支等情况,酌情由被告施策赔偿原告富侨公司5万元。

近日,该院一审判决被告施策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富侨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富侨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5万元。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律师说法 任 静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商标法》 第63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5万元损失及维权所用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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