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人死亡 “认罪认罚”获轻判

南充晚报 2019-05-08 07:57 大字

■ 伍胜宪 南充晚报记者 雍宏伟 实习生 王兰

近日,高坪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法官独任审理被告人阳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当庭判决被告人阳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记者采访获悉,该案是高坪法院在《刑事诉讼法》第三次修改实施后,首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案情回顾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担主责

2018年7月6日13时, 阳某驾驶小型轿车从南充市高坪区长乐镇往老君镇方向行驶,途中将行人岳某撞倒,造成车辆受损及岳某受伤, 后岳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肇事车辆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所检项目,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相关要求; 岳某系车祸发生时, 头部及肢体遭受巨大钝性暴力作用(车辆碰撞及倒地摩擦等)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 经南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 阳某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 岳某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

在侦察起诉阶段, 被告人阳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被害人岳某近亲属进行赔偿取得了谅解, 结合案情和阳某的犯罪情节, 公诉机关提出了量刑建议。

当庭宣判 交通肇事认罪认罚判缓刑

庭审中,法官告知被告人阳某认罪认罚制度的法律规定及相关诉讼权利, 审查了阳某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认罪认罚具结书》 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听取了阳某的最后陈述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阳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该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阳某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阳某认罪认罚具有自愿性和合法性, 鉴于被告人阳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 法院采纳了公讼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意见, 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覃文玲

认罪认罚 适合从宽处罚制度

2018年10月26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该制度重点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无论是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审判阶段,办案人员都要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二是对于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表示接受处罚的,在不同诉讼阶段以不同方式体现“从宽处理”的精神。这起交通肇事案,阳某在侦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应当提出体现从宽精神的量刑建议并在律师的见证下由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其中对于符合速裁程序的案件,应当加快办案,在10至15日内起诉到法院,缩短犯罪嫌疑人审前羁押、等候审判的时间。本案进入审判阶段后,经法院审查确系认罪认罚案件, 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进入速裁程序,对于认罪认罚案件除非具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 法院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审理后当庭宣判,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宗旨是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提高诉讼效率,这对于国家节约司法资源, 对于办案机关减轻办案负担和提高办案效率, 对于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认罪伏法, 回归社会, 都有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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