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疾病发作酒店伤人法院:酒店不担责

南充晚报 2019-04-30 01:01 大字

■ 王伟林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一名患有精神疾病的男子,在一家酒店的茶坊喝茶时,疾病突然发作,用随身携带的铁棍将一位顾客打伤。伤者将酒店和打伤他的男子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3万余元。昨(29)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认为酒店不应承担责任,而这名精神疾病患者的亲属并未申请对他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而且他本人有赔偿能力,近日该院判决由打人男子赔偿伤者1.3万余元。

茶坊遭受无妄之灾 被他人用铁棍击伤

2017年10月7日下午2时许,男子陶宝在顺庆区正阳路某酒店茶坊与几位朋友聚在一起喝茶时,一个中年男子手持一根四五十厘米长、指头粗的黑色铁棍,从背后向陶宝头部猛击了一棍。酒店工作人员赶紧上前夺下了行凶者手中的铁棍, 并打了110和120。民警赶到现场调查,得知打伤陶宝的是甘孜州某单位一名退休人员,名叫冯震,曾于2009年和2013年先后两次在南充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偏执型精神疾病。在打伤陶宝的当天,冯震被送往同一医院治疗, 直至2018年2月12日出院。

陶宝受伤后,被送往南充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经医生诊断,陶宝系脑震荡和头皮裂伤。 他在医院住院治疗20多天, 共产生医疗费用7597.32元, 冯震的哥哥为其垫付了2000元。

状告酒店和打人者 索赔损失3万多元

陶宝出院后, 找到正阳路某酒店和冯震的哥哥, 协商赔偿事宜, 但未能达成协议。2018年5月, 他向顺庆区法院起诉涉事酒店和冯震, 要求二被告进行相关民事赔偿。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时, 被告冯震未出庭,他的哥哥帮他聘请了一位律师,代他出庭应诉。 法庭上, 原告陶宝说, 他于2017年10月7日在正阳路某酒店茶坊内喝茶时,被冯震无故用铁棍将头部击伤。“酒店是公共场所,应向顾客提供安全保障,冯震虽说是精神病人, 但并没有经过司法鉴定证明他没有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因此他需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原告陶宝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酒店和陶宝共同赔偿其医疗费、续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合计37062.32元。

被告酒店却认为, 虽然陶宝受伤发生在酒店内, 但酒店不可能对每个顾客提供一名警卫人员进行贴身护卫, 陶宝是被冯震打伤的,应该由冯震本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冯震的代理律师称:冯震伤害陶宝是事实,我代表冯震向陶宝道歉;冯震是一个精神疾病患者, 按说应该由他的监护人承担责任,但他早已离婚,儿子也是由女方抚养,他父亲也去世了,现在冯震实际没有监护人; 冯震的哥哥和嫂子愿意拿出部分钱来对陶宝进行赔偿。

法院称酒店已尽义务 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涉事酒店应不应该对陶宝被伤害担责, 成了本案争议的焦点。 顺庆区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陶宝在酒店茶坊喝茶被冯震用铁棍击伤,冯震应承担赔偿责任。冯震系成年人,退休人员,患有精神疾病,但其亲属并未向法院申请冯震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且冯震有退休工资,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酒店应提供一个安全的消费环境,本案中,陶宝和冯震均系消费者,冯震突然用铁棍击打陶宝,事件发生很短暂, 酒店无法预料该事件的发生,事后,酒店及时报警和拨打120。因此,酒店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计算, 陶宝受伤共产生各项费用为15757元,冯震已垫支2000元,法院遂判决冯震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向陶宝支付赔偿款13757元。目前,判决已生效,支付已到位。(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律师说法

精神疾病患者造成他人损害 从本人财产中付费赔偿

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云(系四川省优秀律师、四川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和四川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 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本案中,因被告的利害关系人未申请对被告进行无民事行为能力鉴定, 而被告本人有赔偿能力, 故法院判决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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