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百万 房屋转让女儿 法院拍卖 前妻说“我有份”

南充晚报 2019-04-26 01:01 大字

■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一男子与妻子协议离婚,将登记在他个人名下的一套福利房零价“卖”给女儿。但他欠下146万元债务的债权人却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撤销转让行为。当债权人申请拍卖此房抵债时,债务人的前妻又起诉要求确认房子是她与前夫共同所有,并停止强制执行。一审法院支持了她的两项诉请,而终审改判房子属二人共有,但可以拍卖以偿还其前夫所欠债务。

欠巨债房屋无偿给女儿 债权人起诉转让被撤销

谭硼与前妻冯秋,均住在顺庆城区。他俩于1983年登记结婚, 后生下女儿谭瑚。1997年,谭硼和妻子冯秋向谭硼的单位申请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后买到了位于大北街的一套福利房,登记在谭硼名下。2015年4月28日, 谭硼与冯秋协议离婚,双方均放弃分割大北街那套房屋,约定将房屋转让给女儿谭瑚。2015年7月30日,谭硼与谭瑚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以10万元的价格将那套房屋出售给谭瑚, 并登记到谭瑚名下。事实上,谭瑚并没有支付分文购房款。

颇费周折的转让到头来不过徒劳一场。原来在2014年10月至2015年5月间, 谭硼先后在邢壮处借款146.9万元。因谭硼借款到期后没有偿还,又无财产可供执行, 邢壮于2016年3月向顺庆区法院起诉谭硼,称谭硼向其女儿转让房屋的行为严重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判决撤销该房屋转让行为。2016年7月19日,顺庆区法院作出判决, 认定谭硼无偿转让个人财产事实成立,依法撤销谭硼将房屋转让给谭瑚的行为。该判决生效后,房屋又恢复登记在谭硼名下。

涉案房屋即将被拍卖 共有产权人起诉叫停

正当邢壮向法院申请对谭硼的房屋进行拍卖以抵偿债务时。 谭硼的前妻冯秋于2017年底向顺庆区法院起诉邢壮,要求法院确认登记在谭硼名下的案涉房屋为冯秋和谭硼共有财产,并判决立即停止对该套房屋的强制执行。

顺庆区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冯秋与谭硼离婚时约定该房屋归女儿谭瑚所有,房屋转移登记至谭瑚名下。 经法院生效判决撤销转让行为,该房屋实际恢复到转让给谭瑚之前的状态,即为冯秋与谭硼的共同财产。邢壮仅凭产权登记为谭硼单独所有,而辩称冯秋对房屋不享有权利,法院不予认定。法院认为,邢壮在执行过程中可以申请对涉案房屋予以查封,但由于共有人冯秋与谭硼对涉案房屋未予分割,邢壮申请拍卖涉案房屋势必损害冯秋的权利,冯秋要求立即停止对涉案房屋的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2018年底,顺庆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案涉房屋为冯秋和谭硼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法院立即停止对该房屋的执行。

终审确认房屋共有 法院可以依法拍卖

一审判决后,邢壮不服,向南充中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冯秋的诉讼请求。

南充中院二审认为:因涉案房屋赠与谭瑚之前,系冯秋、谭硼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名义购买的单位福利房, 故赠与撤销之后,涉案房屋仍然应当恢复为冯秋、谭硼的共同财产,故二审维持涉案房屋为冯秋、谭硼的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邢壮或房屋共有人冯秋均有起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冯秋不能以涉案房屋系她与邢壮的共同财产而阻止法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二审对冯秋请求对涉案房屋停止执行的诉请,予以驳回。

日前, 南充中院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改判法院可以对涉案房屋进行强制执行,这意味着该房可以拍卖。 (文中人名为化名)

律师说法

共有财产可以被依法执行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 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故二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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