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拿来”一张图 被告侵权吃官司

南充晚报 2019-03-28 02:49 大字

■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南充某车友会微信公众号,在发表一篇文章时,使用了北京一家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一幅摄影作品,北京这家公司遂将该公众号所在的南充某文化传媒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万元。昨(27)日,记者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因原告无法提供自己受损和对方获利的相关证据,该院日前酌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500元。

发表文章使用图片 随意“拿来”埋下隐患

2015年10月11日, 南充某车友会微信公众号发表了《品味落红:四川境内亚洲最大红叶区即将绽放》一文,在文章的配图中, 使用了一幅介绍光雾山红叶的摄影作品。 当时这家公众号根本没有想到,他们从网上随意获取的这幅图片,日后竟惹上官司。

原来,这幅摄影作品“名花有主”,由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景视觉公司) 享有著作权。2012年6月4日,国家版权局颁发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经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转让,全景视觉公司取得了摄影作品《中国图片库》在中国的著作权。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对全景视觉公司的上述权利予以登记。《中国图片库》中包含有介绍光雾山红叶的摄影作品,这幅图片展示在全景视觉公司主办的网站上,并在页面下方声明图片版权归全景视觉公司所有,未经许可不得使用、转载、摘编。

发现南充某车友会微信公众号在未经许可使用《中国图片库》中的摄影作品后, 全景视觉公司于2018年5月9日委托重庆易保全网络科技公司,运用《电子数据保全平台》 对南充某车友会微信公众号使用的作品进行了取证保全, 重庆易保全网络科技公司出具《电子数据取证证书》记载:“南充某车友会”微信公众号的账号主体为南充某文化传媒公司,该微信公众号2015年10月11日发表的《品味落红: 四川境内亚洲最大红叶区即将绽放》 一文中使用了全景视觉公司所主张的图片。

对簿公堂各执己见 原告索赔一万元

2018年12月, 全景视觉公司与南充某文化传媒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媒权纠纷一案,在南充中院公开开庭审理。

法庭上,全景视觉公司诉称:我们发现南充某传媒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南充某车友会” 中擅自使用本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作为文章用图。 本公司认为被告公司在没有得到授权的情况下, 擅自使用涉案摄影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媒权等著作权权利, 并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因为在收到法院传票后, 南充某车友会微信公众号立即删除了涉案图片,因此在庭审中, 原告撤回了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和在其微信公众号就侵权事实向原告公开致歉等两项诉请, 只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对于原告的指控, 被告南充某文化传媒公司答辩称: 我们现在使用图片较多, 作为公众号不可能对每一张图片都清楚,不能仅凭一张图片就知道原作者。而且我们是合理使用, 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同时, 被告公司向法庭提供了南充某车友会微信公众号截图和使用涉案图片的文章截图, 以证明该微信公众号是驾驶员自发成立的一个组织, 目的是为获取汽车方面的信息,并不是为了盈利;使用该图片的目的是为了介绍光雾山,也不涉及谋利。

对此,原告却反驳称,微信公众号的介绍包含车友福利,有养车商城,广告招商等项目,其目的还是为了盈利,并不构成合理使用。

法院认定构成侵权 判决被告赔偿500元

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涉案图片系摄影作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全景视觉公司提供了载有涉案图片在内的作品登记证书及图片库等证据,重庆易保全网络科技公司出具的《电子数据取证证书》及附件完整地记录了全景视觉公司的网上取证过程,且微信公众号的认证详情显示“南充某车友会”的账号主体为被告南充某文化传媒公司,可以认定被告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使用了涉嫌侵权图片。被告公司未经全景视觉公司的许可,在其开办的微信公众号上基于商业目的使用涉案图片,侵害了全景视觉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媒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因被告已删除了被诉侵权图片,且原告撤回该部分诉讼请求,本案仅就赔偿经济损失问题进行处理。

因全景视觉公司未提供侵权受损或被告侵权获利的直接证据,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拍摄难度、被告使用涉案作品的方式、 被告的过错程度,参考原告图片的正常购买使用价格和维权开支的合理费用,同时考虑原告后续可能有大量涉嫌侵权照片尚未主张权利等情形,酌情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为500元。

日前,南充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南充某文化传媒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赔偿原告全景视觉公司经济损失5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律师说法

侵犯著作权如何处理?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 侵犯著作权的法律后果包括: 承担停止侵害、 消除影响、 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赔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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