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条例》3月1日起开始实施故意移动交通设施 罚款1000元还可并处拘留
(记者 李奎 实习生 杨奇璋)故意损毁或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罚款1000元,还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擅自设置交通标志以外的其他交通指引性标志标牌,罚款1000元……2月26日,记者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获悉,《南充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将于3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是南充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第四部地方性法规,标志着南充将开启依法治理城市道路交通的新征程。
连日来,记者在主城区看到,交警、街道、社区等部门大力宣传《条例》,通过发放宣传读本、挂横幅等形式,力争让市民知晓《条例》内容。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属于一部“小而精”,且符合南充实际的地方性法规,具有较强的针对性,特别对占道施工管理、交通安全设施管理体制、公交优先发展、电动车辆管理、停车场管理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和具体情况提供了“一对一”的解决方案。
记者看到,这部地方性法规加大了对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公交车等车辆的违法行为,以及擅自损毁、移动交通设施的处罚力度。如《条例》规定,擅自设置交通标志以外的其他交通指引性标志标牌,罚款1000元;公交汽车不按规定进出站点,罚款50元;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拒不改正,罚款500元;电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不按照规定路段或者时间通行,以及逆行、不按规定车道通行、超速等,分别罚款50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罚款1000元,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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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明确交通事故“快撤快处”机制
据了解,《条例》于2018年12月7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批准,是南充市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的第四部地方性法规。按照《条例》规定,这部地方性法规将于2019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每年“两会”期间,代表、委员都提出了大量关于解决城市交通拥堵问题的议案、提案和意见建议,老百姓也期盼开展城市交通管理立法。制定一部符合南充实际、具有南充特色的城市道路交通管理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在具体内容方面,《条例》共39条,其中第1至6条规定了立法依据、基本原则、适用范围、部门职责等内容;第7至28条主要规定了交通影响评价制度,明确了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要求和管理主体,规范了占道施工的管理、公交专用车道的管理、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电动车辆登记及通行管理,明确了交通事故“快撤快处”机制和警务辅助人员职责等内容。第29至38条规定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39条明确了条例的施行时间。
同时,《条例》对上位法在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警务辅助人员职责等方面的立法空白进行填补,特别对电动车辆管理从概念界定、产销管理、上路条件、通行规则等方面作出了较为具体的创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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