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缴社保 员工离职获赔偿

南充晚报 2019-02-14 01:01 大字

日前, 顺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作出裁决, 申请人邹梅(化名)因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保的情况下申请相关赔偿, 用人单位将支付经济赔偿金、失业救济金。

用人单位 不缴社保员工无奈辞职

家住顺庆区芦溪镇的邹梅, 于2015年7月入职顺庆某小区物业服务公司,直至2018年9月。

“2015年7月至2016年4月,公司没有和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邹梅告诉记者,直到2016年5月1日,公司方才与自己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往后的2017年、2018年,公司又以一年一签的方式与邹梅续签了为期一年的合同。“劳动合同中都有涉及社会保险缴纳的条款,但公司却一直未履行缴纳义务。”

“工作了三年,岗位说换就换!”邹梅无奈地告诉记者,2018年9月底, 公司在未通知其本人的情况下, 突然下达通知调换工作岗位。 由于无法与公司就调换工作岗位一事达成一致意见, 邹梅向公司提出请病假10天的申请, 后经公司各级管理人员批准后开始休假。

“2018年10月6日,我病假结束后回到公司,没想到公司另外聘请了新员工顶替了我原来的工作岗位,我的上班考勤记录卡也没有了。”邹梅说,回到原岗位无望,在新岗位她确实无法适应。10月9日,邹梅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 提出辞职申请。同时,以公司第一年未签劳动合同以及三年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要求物业服务公司支付经济赔偿。然而,该物业服务公司却以邹梅自己主动离职,拒绝支付一切费用。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取得应得的赔偿金,邹梅向顺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劳动仲裁 公司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2018年11月14日,顺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该物业服务公司一年未与邹梅签订劳动合同以及三年未为其缴纳社保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了审理。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了三年的劳动关系,没有依法在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依法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保。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动解除劳动关系,协议解除劳动关系,还是被动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都必须依法给予劳动者相应的赔偿。

经审理,顺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近日作出裁决:物业服务公司支付邹梅经济赔偿金6300元、失业救济金11592元,合计17892元。南充晚报记者 祝真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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