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被人冒用致信用不良 法院:银行和贷款公司担责

南充晚报 2019-01-22 01:02 大字

■ 王立明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蒲某身份证丢失被他人冒名到一家银行办理了借记卡,并用该卡到一家贷款公司贷款3000元,未予归还,致使蒲某有了征信不良的记录。昨(21)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认为被告银行和贷款公司对原告蒲某名誉权受损均应承担一定责任,分别判决二被告消除不良影响,向原告书面致歉,并分别赔偿损失1000元。

身份证遗失被冒名贷款 致使他有不良信用记录

2016年6月, 蒲某的二代身份证丢了,同年7月25日,他回到老家申请补办身份证。

2018年5月, 蒲某想在网上贷款,结果发现从没贷过款的他竟有不良征信记录。他到银行调查发现,原来有人在2017年5月12日用他丢失的身份证在南充某银行办理了一张借记卡,5月15日, 又用这张借记卡在一家贷款公司网络平台申请贷款, 贷款公司将贷款3000元转入以蒲某名义办理的借记卡上。 蒲某从银行征信中心查询得知, 他名下的这张银行上有逾期金额6398元的记录。蒲某报了警,警方经过调查, 没有查明是谁冒用蒲某的身份证办理银行借记卡和贷款(另案处理)。

2018年9月7日, 蒲某以自己名誉权受侵犯为由, 一纸诉状把南充某银行和贷款公司告上顺庆区人民法院。

状告银行和贷款公司 二被告均称自己无责

法庭上,原告蒲某诉称,被告贷款公司将他的个人信用报某银行征信中心登记,直接导致原告产生了不良信用记录。银行关于办卡的规定是必须由本人持身份证才可办理, 被告南充某银行在没有查清核实持证人是不是本人的情况下,违规给他人开设了借记卡, 被告贷款公司在没有仔细辨别审核持卡人是否为本人的情况下,给他人办理了贷款手续,均严重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银行、贷款公司立即消除以他本人名义登记的贷款记录; 判令二被告赔偿他因误工、交通费等经济损失5000元;判令二被告赔偿其精神抚慰金2万元。

被告南充某银行辩称,原告是否向贷款公司申请过借款,是否存在欠账不还的情形,均与银行无关。银行也不是原告不良信息的上传者,故不承担责任。

被告贷款公司辩称,公司在业务过程中尽到了合理审慎义务,原告的身份证丢失,被别人冒用,公司并无过错;即使认定公司应当承担责任,也应当充分考量本案中各方的过错,合理分配责任。

法院:二被告有过错消除影响赔钱并道歉

造成蒲某出现不良征信记录,到底该由谁担责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名誉权纠纷。由于贷款公司在办理贷款手续时未能准确核实办理人的身份信息,使他人以原告蒲某的名义办理贷款3000元,致使在蒲某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银行征信中心计入不良信用记录,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客观上对蒲某正常办理金融等需要良好信用记录为前提的业务造成了不良影响,故被告贷款公司应当为原告消除不良信用记录并赔偿原告的损失。南充某银行在为冒名者办理借记卡时,应当场联网对办卡人的身份信息作实质审查,由于被告银行审查不严,导致冒名者以原告蒲某的名义获取借记卡,冒名者获取贷款的行为与银行工作人员疏忽大意存在因果关系,故被告南充某银行应当对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于赔偿的方式, 法院认为,因蒲某没有证据证明实际产生误工损失, 且未提供交通费票据,故对蒲某要求误工费、交通费的主张不予支持。蒲某未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件, 其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法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000元。

2019年1月上旬, 该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贷款公司立即消除原告蒲某名下的贷款记录、 恢复征信;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各赔偿原告蒲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并各向原告蒲某书面赔礼道歉。

律师说法

侵犯名誉权须承担的责任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依照《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如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应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本案中,原告被人冒用身份证办理银行借记卡和贷款,造成其在银行系统有了不良信用记录,法院认定二被告均存在过错,故依法作出了消除影响、 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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