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河北路恢复通车 交通乱象丛生》追踪再结实的隔离栏 挡不住行人乱穿?

南充晚报 2018-12-24 01:02 大字

■ 南充晚报记者 乐校臣 文/图

为有效消除行人乱横穿街道,车辆逆行、随意掉头等交通乱象,顺庆区西河北路于近日摆放上中心隔离栏。短短几天时间,靠怡和苑石油小区、宁安巷口处的中心隔离栏多次被人为拆下、 开出口子, 大量行人由此横穿过街,电瓶车、摩托车等频频在此掉头,而怡和苑石油小区大门距斑马线也就112米左右。在进行多次维修后,顺庆区建设部门对该处隔离栏进行焊接、加固。即便如此,这里的隔离栏又被人擅自打开了。

抖音网友 谴责破坏城市设施行为

12月19日上午9点左右,几位市民来到正对怡和苑石油小区大门路中央, 对顺庆区西河北路上的隔离栏进行拆除。 记者在顺庆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工作人员拍摄的视频里看到,4名男子徒手抓住隔离栏使劲摇晃。这一次,隔离栏没有像几天前那样轻易被拆下。 其中一名男子手拿钳子多次对隔离栏进行敲打, 然而隔离栏却纹丝不动, 气得这名男子爆起粗口。另一名女子在爆粗口后,抬腿翻过了隔离栏。 南充晚报抖音推送出这一条新闻后, 受到网友极大的关注。网友“灯光中的雨”评论:“告诉他, 这是违法的。” 网友“@……” 评论:“太过分了!” 网友“shuang”评论:“要严惩啊,破坏城市设施。”网友“旧时光”评论:“罚完款就老实了。”

据顺庆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工作人员介绍, 由于这几天此处的隔离栏被人多次故意拆下, 该局通过焊接的方式, 对隔离栏进行了加固。接到顺庆区城乡规划建设局报警后,顺庆区公安分局北湖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处理。

12月20日上午9点30分, 记者再次来到该处看到,经过焊接、加固的隔离栏被人为拆下一段,又一次开出了口子。此前,隔离栏被人拆下时,往往是扔在地上。而这一次,被拆下的这段隔离栏不知去向。

随着隔离栏又一次被打开,又有不少市民在该处横穿过街。大量正常行驶的车辆,不时被横穿过街的市民逼停。

“隔离栏完善时,绝大部分行人都选择走斑马线,可附近的隔离栏被人擅自开了口子后,很多人就会通过口子横穿过街。”一位商家表示,这表明隔离栏对规范交通秩序有非常明显的效果,但是个别人为了图过街方便擅自拆隔离栏,立即会让该处的交通秩序变得乱象丛生。

警方表态 固定证据将处罚

“西河北路作为南充市‘一带四纵四横’之一,交通秩序不应该乱象丛生。”驾驶员祝女士说,多次故意打开隔离栏横穿过街, 绝不仅仅只反映出一些市民交通安全意识淡薄。

“其实,警方也不好处理。当天主要是以批评教育为主。” 昨日,一位于19日上午到西河北路出警的北湖派出所民警告诉记者, 当时现场多位怡和苑石油小区居民称, 隔离栏安装后, 他们到对面宁安巷买菜不方便,所以把隔离栏拆下。

这位民警还说, 他也告诉顺庆区城乡规划建设局相关人员, 通过拍照拍下是谁拆了隔离栏,以后将调取作为处罚的证据。

昨日, 一位怡和苑石油小区居民向记者表示,安装隔离栏后,通过斑马线过街去宁安巷买菜不方便。“市内大量小区大门外摆放着隔离栏, 这些小区的居民平时也得过街买菜、接送孩子上学,我所居住的小区大门距斑马线约150米,我从来没看到有人为了过街方便将隔离栏打开, 为什么就西河北路上的隔离栏频频被人故意打开呢?” 记者问。对于记者的问题,这位居民不愿回答,转身就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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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设施 违法或犯罪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 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之一的, 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 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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