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乘车突发疾病身亡 公交公司赔偿5万多元

南充晚报 2018-12-20 01:01 大字

■ 王伟林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一老人在乘坐公交车途中,突发疾病昏迷,直至1个多小时后才被发现,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死者家属将公交公司告上法院, 索赔30万余元。昨(19)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依法判决公交公司担责二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万余元。

老人乘公交车 突发疾病昏倒

金大庄(化名)今年73岁,系高坪区人,和老伴生有三女一子,均已成家立业,现老两口随儿子一起居住。今年6月3日上午,金大庄到顺庆城区办事,于中午1时许在顺庆区模范街乘坐35路公交车回高坪。 据事发后监控录像显示:金大庄是在6月3日13时4分上的公交车,13时13分,他将头趴在前排座椅上。13时30分,他所乘坐的这辆公交车到达终点站,除金大庄外,其余乘客全部下车,司机在工作台用餐,金大庄依然趴在座椅上。13时33分, 司机下车离开。13时49分,司机上车后,随即又下车,但该司机均未发现金大庄还在公交车内。13时58分,司机重新发车,向顺庆方向行驶。14时22分, 同车乘客发现金大庄昏迷,遂拨打120。14时28分,120救护车赶到现场, 对金大庄进行急救,后送到南充市第五人民医院抢救。 经检查,患者系脑疝发作,医生对他进行了头部硬膜外血肿清创手术。6月4日,金大庄死亡。

状告公交公司 索赔损失30万余元

事后,死者老伴及4名子女认为,金大庄之死与公交车司机未及时发现有关,要求公交公司予以赔偿,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8年7月25日,金大庄的家属以运输合同纠纷起诉公交公司,要求赔偿各项费用307673.01元。

5原告在本案庭审时诉称, 原告的亲属金大庄在顺庆区模范街乘坐被告公司的35路公交车回家,在车上昏迷一个多小时,车上工作人员均未发现,重新发车返回才被其他乘客发现, 经抢救无效死亡。 原告认为金大庄的死亡被告公交公司存在过错,经与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请求。

被告公交公司则辩称: 原告主张的赔偿费用过高, 公交公司对死者的死亡不存在侵权行为, 死者的死因与公交公司没有因果关系, 是死者自己的身体疾病造成的, 所以公交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请。

延迟送医有过错 被告被判担责二成

法院审理认为: 金大庄为消费需要乘坐公交公司的车, 金大庄与公交公司之间已形成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关系,双方构成消费者和经营者关系。金大庄在接受客运服务过程中死亡,存在侵权法律关系和合同关系, 其家属有权选择合同纠纷或侵权责任纠纷进行诉讼。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在本案中,金大庄乘坐公交车,突发脑疝,在长达1个多小时的时间里, 包括公交车到终点后停运,到再次运营期间,公交驾驶员均未及时发现金大庄昏倒在车上,导致延迟送往医院抢救,最终致金大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但金大庄发生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其自身健康原因造成,可以减轻承运人的责任,法院酌定被告公交公司对其死亡承担20%的责任。

经计算, 法院认定金大庄死亡共造成各项损失257673元, 被告公交公司承担20%责任即51534.6元。12月初,该院一审判决被告公交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1534.6元。 双方没有上诉,该判决日前已经生效。

律师说法 任 静

承运人有过错 应对旅客伤亡担责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 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三百零一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 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本案中,因公交司机未及时发现突发疾病的乘客,导致该乘客延误抢救而死亡,法院认为其负有一定责任, 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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