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忙斗殴致人受伤 被判刑还赔5万

南充晚报 2018-12-13 01:02 大字

近日,嘉陵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结了一起帮他人打架致人受伤的民事案件,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卿某与李某连带赔偿原告杨某5万元。此外,因犯故意伤害罪, 卿某和李某还分别被嘉陵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和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的刑罚。

吃烧烤发生争端

2016年7月中旬的一天晚上, 杨某、蒋某、刘某前往嘉陵区某露天烧烤店吃烧烤。三人点了几个菜和几瓶啤酒。刚吃几口,杨某感觉菜品口味不如意, 便说到隔壁的烧烤摊去吃。杨某随即找老板秦某结了账,并要求秦某将还未上桌的“烤鱿鱼”端到隔壁的烧烤摊。杨某、蒋某、刘某因好久不聚,相见甚欢,一直在烧烤店玩到凌晨一点多。当杨某再次结账,三人正准备离开时,之前烧烤店的老板秦某跑过来说杨某之前的“烤鱿鱼”还没有结账,要求杨某等人给了钱才能走。杨某等人则坚称已经结账。双方因此发生了争执,但在另一位烧烤店老板的劝说下,事态得以平息,杨某、蒋某、刘某没再付钱而自行离去。

帮人打架领刑又赔钱

杨某等人离开后,秦某并不甘心,电话将此事告知了自己的铁哥们卿某。卿某随即电话联系了好友李某。随后,卿某驾车搭载乘李某沿公路追上了杨某等人。卿某、李某一下车便大声辱骂,挑起事端,双方开始争吵、互殴,直到杨某倒地不能反抗。因害怕被抓,卿某、李某立即驾车逃离了现场。 事后经公安机关鉴定,杨某左小腿粉碎性骨折,身上多处软组织挫伤。

惧于法律威慑,几天后,卿某、李某到公安机关自首,卿某赔偿杨某5000元,也获得了杨某的谅解。 后嘉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卿某、 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嘉陵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一审判决卿某、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和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的刑罚。

卿某、李某被刑事处罚后,杨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要求卿某、 李某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近16万元。嘉陵法院审理认为,卿某、李某故意伤害他人,侵犯他人身体健康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 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 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日前,法院判决卿某、李某连带赔偿杨某5万元。

赵福芳 南充晚报记者何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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