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人民政府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告

南充日报 2018-12-06 05:31 大字

国务院决定2018年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全面反映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这对于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川府发〔2018〕6号)和《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南府发〔2018〕4号)精神,现将南充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对象为南充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2018年7—8月编制清查底册并开展普查区划分与绘图工作,8—11月实施单位清查,11—12月开展登记准备工作;2019年1—5月开展经济普查入户登记工作,5—12月开展经济普查数据审核验收、质量抽查、数据汇总、评估发布工作。

三、普查登记实行在地统计原则。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将佩戴政府经济普查机构统一制作的普查证件,使用手持移动终端设备(PAD)执行普查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所有普查对象应依法接受普查登记,如实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数据和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对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经济普查资料的,以及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四、各级政府经济普查机构及普查人员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五、普查机构或普查人员如有违法或损害普查对象利益的情况,请及时向南充市人民政府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地方普查机构举报。(举报电话:0817—2225295)

特此公告。

南充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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