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急刹致乘客受伤 公司担主责赔12万余元

南充晚报 2018-11-30 01:37 大字

■ 李春霞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公交车司机为了避让前方骑车倒地的人, 采取紧急制动, 造成车上一位女乘客摔伤。昨(29)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 该院一审 判 决 公 交 车 司 机 担 责80%,由所在当事公交公司赔偿伤者12万多元, 日前南充中院终审维持了原判。

路遇险情紧急刹车 老人摔成九级伤残

2017年10月7日下午5点多,市公交公司司机李某驾驶公交车行驶到顺庆区白土坝路段,突然车前出现了一个骑自行车的人, 其前轮触碰了一块石子,车子失去平衡, 当即连人带车栽倒在地。李某驾驶的公交车离那人只有数米之遥,他赶紧采取紧急制动措施,汽车在距骑车人一米远处停了下来,李某刚松了一口气,没想到身后的乘客却一片惊叫,这时,又有人哎哟哎哟地惨叫起来,原来在过道内走动的两个中年乘客摔倒了。

李某急忙起身到后面察看,得知刚才有对中年夫妇上车后, 因座位比较紧,妻子一直站着,而她丈夫找到了一个座位, 他便起来叫她过去坐, 谁知二人正在过道内走动时,恰遇李某紧急刹车,顿时双双摔倒, 丈夫并无大碍, 而妻子却受伤不轻。李某立即将被摔倒的乘客送往附近医院检查治疗, 又向公司作了汇报。

伤者唐某,时年63岁,住高坪区仙鹤巷。 她在医院共住院74天, 产生住院费27931.74元,门诊费3462.91元。出院诊断为两处椎体压缩性骨折和一处椎体骨挫伤, 还有其他几处伤情和病变。2018年2月7日,唐某委托川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 其损伤程度被评定为九级伤残。

提起诉讼索赔损失 被告称原告有过错

事后, 因索赔事项未达成一致,唐某于2018年4月23日向顺庆法院起诉司机李某和市公交公司,索赔各项损失134711.71元。

庭审时, 原被告双方和代理人围绕司机李某是否该为乘客唐某摔伤承担责任, 以及该承担多少责任展开激烈辩论。原告唐某说,经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证明, 她受伤系被告李某的行为造成的,属于交通事故。李某操作不当导致她受伤住院, 李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公交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李某在答辩时对事故的发生没有异议,但声称他在车辆行驶过程中紧急刹车是为了避让前方的自行车,采用的是一种合理行为,他是被告公交公司的职工,事故发生时,他是履行职务行为,即使该承担赔偿责任,也不应该由他本人承担。李某还称,唐某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在车厢内走动, 没有拉扶手,是造成自身摔倒的根本原因,唐某对这次事故也有一定的过错。

另一被告公交公司也辩称, 原告唐某受伤是因为她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没有拉扶手,她自身对这次事故也负有过错责任。

被告被判担责八成 赔偿损失1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李某作为公交车的专业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有安全、平稳驾驶车辆的工作职责, 但李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 未尽到提示乘客注意安全义务并接听电话, 在没有保证乘客安全的情况下采取紧急刹车的行为, 引起原告摔伤的后果, 李某应当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原告唐某作为公交车的乘客,应当有一定的安全意识,而她在公交车行驶期间走动,未抓扶车辆,她对紧急刹车导致自己摔伤也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法院酌定李某承担此次事故80%的责任,唐某承担20%的责任。因李某紧急刹车的行为发生在他正常工作过程中,是履行职务,故法院认为此次事故的赔偿责任应由公交公司承担。

法院认定唐某各项损失费用合计157887.88元, 由公交公司赔付126310.30元(157887.88元×80%), 扣除已支付部分,还应当赔付97035.56元。

8月27日,该院一审判决市公交公司向唐某支付各项赔偿费用97035.56元。公交公司不服, 向南充中院提起上诉。11月23日,南充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任 静

履行职务侵权 由用人单位担责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李某驾驶公交车采取紧急制动,造成唐某受伤,李某是执行工作任务, 故法院判决由其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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