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包车撞死醉酒男肇事方称其自杀未被采信

南充晚报 2018-11-23 01:39 大字

■ 王瑞江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凌晨4时许,一辆面包车与在道路中间行走的一男子相撞,致其当场死亡。被起诉到法庭后,被告辩护律师声称, 他所掌握的证据能够证明死者系故意撞车自杀,但死者的亲属却并不认可这一说法。昨(22)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 日前该院对本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凌晨开车撞死人 交警认定司机负主责

现年39岁的夏某, 在嘉陵区一家酒厂工作。2017年6月29日凌晨4点半左右,他驾驶一辆小型面包车,给潆溪一家食店送完货后, 开车经潆华北路向白土坝方向行驶。4时56分, 当面包车行至潆华中路二段金色广场外侧道路上时,与在道路中间行走的青年男子林某发生碰撞,致其当场死亡。

经交警认定,夏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辩护人称死者系自杀 受害人亲属不接受

2018年5月9日, 检察机关指控夏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然而庭审时,夏某的辩护律师侯某却提出,死者林某系自杀,应宣告夏某无罪。

侯某称,他经过深入调查,死者林某生前自卑内向,懒散消沉,夫妻间无法沟通常为琐事争吵。事发前几天,妻子游某查出怀孕,却闹着要去北京做微商,林某坚决反对但又无可奈何,只好借酒消愁。2017年6月28日当晚,林某给游某打电话说要寻短见。当晚,死者与姐姐一起喝酒,一直到6月29日凌晨2点多才与其姐姐分手。 他没有回家,在公路上乱窜。凌晨5点多,其姐给他打了两次电话,均未接。

侯某称,交通事故发生时,林某突然张开双臂扑向汽车,林某尸检伤情也符合自杀特征。

但侯某的说法与死者亲属所述大相径庭。 林某之妻游某向侦查机关陈述,她和林某婚后生育二子女,并怀上第三胎。 她去北京是与林某商量好了的,他们夫妻关系很好,林某平时也不抽烟不喝酒。

林某的姐姐说,28日晚上11点多,林某给她打电话说出来聊聊天。 当时他们的堂嫂也在。 随后三人一起吃了夜宵,29日2点20分分的手, 林某当时没有喝酒。凌晨5点多,她给林某接连打了两次电话没有接, 第三次打过去是交警接的。 至于为什么那个时候打电话,是想问他去上班没有。

围绕林某是死于意外事故, 还是蓄意自杀,控辩双方展开了激烈争辩。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 那就是事发前林某曾大量饮酒。 侦查机关曾委托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对林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检测, 证实酒精含量达216.288毫克/100毫升。

法院未认定自杀 罪名成立但免于刑事处罚

针对辩护人侯某在法庭上举出了自己与游某微信通话记录, 意图证明死者有自杀倾向, 因侯某在调查取证时没有向游某表明自己是被告人辩护律师身份,因此,对该份证据材料法院不予采信。

对于被告辩护人所提供的其他证据,法院认为,游某陈述自己去北京前已与林某和好,但未与林某道别,有悖常情;林某姐姐在早上5点多给林某接连打了两次电话, 理由是问林某去上班没有, 也有反常。 林某深夜醉酒不归,可佐证他与游某出现矛盾,以致心情不好,借酒浇愁。但从这些情况尚不能得出林某有自杀倾向的结论。

经法院主持调解, 受害人亲属与被告夏某于2018年10月31日达成赔偿协议,夏某赔偿死者林某亲属50万元,并当场履行。死者亲属对被告人夏某予以谅解。

顺庆法院认为,被告人夏某超速行驶,以及疏忽大意,该及时发现被害人林某在道路上逆行而未及时发现,并未及时采取避让措施,其责任大于被害人林某在道路上逆行,遇见行驶车辆没有避让的责任,夏某的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因夏某有投案自首情节,且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对方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日前,该院作出一审判决,夏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律师说法

免予刑事处罚和无罪的区别

全省十佳律师事所处———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免予刑事处罚所依据的是《刑法》的规定,而无罪判决所依据的是《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个是实体法,一个为程序法。免予刑事处罚一是犯罪情节轻微, 二是不需要判处刑罚,简言之,是有罪而免罚,仍然构成刑事犯罪。而无罪判决是当嫌疑人被羁押的,应当立即释放。无罪,当然就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不受刑事处罚。 本案被告构成交通肇事罪,因符合条件被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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