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漏水楼下受损 法院:修复并补偿

南充晚报 2018-11-16 02:31 大字

一居民家中自来水管腐蚀漏水,导致楼下住户房屋受损,遂将楼上住户告上法庭。昨(15)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责成楼上住户在庭审后立即对楼下住户房屋进行修复,并向原告方适当补偿2000元费用。

楼上漏水殃及楼下 房屋多处被水浸湿

中年妇女杨某,住在顺庆区滨江路, 在顺庆区红花街某小区三楼有一套空置房屋。2018年3月2日, 她来到红花街自家房屋里,发现阳台、厨房、厕所、客厅、卧室大面积漏水,导致部分墙面、 墙体、 顶部涂料被浸湿,并产生霉变。杨某判断是楼上住户房屋漏水惹的祸, 于是去四楼交涉,但当时屋里没人,她又向社区居委会反映了情况, 居委会通过实地调查, 了解到造成杨某家中漏水的原因是因为四楼住户李某家中进水管道腐蚀,引起自来水泄漏,社区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李某承认自家水管漏水,并表示愿意等楼下墙体干了以后进行修复,但不愿意签订书面协议,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杨某便通过顺庆区一家法律服务所,委托市内一司法鉴定中心对自己房屋因漏水所需修复费用进行造价鉴定,该鉴定中心给出的鉴定意见为:原告房屋因楼上漏水导致新装修住房墙顶面发黄、起壳,修复产生的费用为18460.38元。 杨某为此支付了鉴定费4000元。

提起诉讼索赔3.8万 被告只愿适当补偿

随后,杨某向顺庆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她在庭审时诉称,因李某家中进水管道腐蚀,引起爆管产生自来水泄漏,造成她刚装修好的房屋墙体大面积被水浸湿产生霉变,虽经社区调解,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搪塞,不愿担责。她还称,因房屋受损不能对外出租,造成了间接损失,李某应进行及时修复和赔偿。 杨某请求法院判决李某排除对她房屋的妨害,赔偿其损失3.8万元。

被告李某辩解说:漏水管子已修好,愿意在杨某房屋墙体干了以后修复,对杨某其他要求则不认可。李某认为,杨某的房子一直没有租出去, 责任并非全在自己。且杨某的房子根本不需要鉴定,所产生的费用不予认可。

法院责成被告修复 判决酌情给予补偿

庭审时,李某称已经对自家房屋漏水管道进行了修复,并愿意立即对杨某房屋受损的地方进行修复。法院本着经济快捷处理双方纠纷的原则,责成李某在庭审后立即对杨某房屋漏水的地方进行修复,并确保修复质量。庭审后,李某立即组织施工人员进行了修复作业,后双方向法庭报告:李某房屋漏水管道已经修复,杨某房屋因漏水导致的受损部位均已修复,李某一共支出修复费用2000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系楼上楼下邻居关系, 邻里之间应当注重和睦。本案中,被告并不回避其房屋漏水以及对原告房屋造成损失的问题,且已将自家房屋的漏水管道进行了修复,并对原告房屋受损处也进行了修复,至此, 因被告房屋漏水对原告房屋产生的妨碍及损失等问题均已得到了解决。原告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其房屋所需的修复费用进行造价鉴定, 鉴定机构给出的意见为需要修复费用18460.38元,而被告自行组织人员对原告房屋进行了修复,仅支出费用2000元, 鉴定机构作出的造价鉴定显然费用颇高且不合理。 另原告主张的房屋租赁损失及其他费用也不一定是因房屋漏水产生的, 故法院根据实际情况, 酌情认定被告再负担原告补偿费用2000元。

日前,该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某向杨某支付补偿费2000元。

严钲棚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律师说法

承担侵权责任有哪些方式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本案中,被告房屋漏水导致楼下居民房屋受损,故法院责令其修复自家房屋进水管道(停止侵害),又对原告房屋进行修复(恢复原状),并酌情补偿了2000元(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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