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送达公告
邹家齐:
你环境违法一案,本局已调查终结。本局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罚款0.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南顺环罚[2018]23号);你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版)第十九条的规定。本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版)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南顺环罚[2018]24号),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本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或者向南充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南充市顺庆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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