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美大道建得漂漂亮亮 谁在乱倒建渣搞破坏?

南充晚报 2018-10-31 01:02 大字

■ 南充晚报记者 张松 文/图

美好如画的家园谁忍破坏?偏偏有个别缺失公德心的人这样干了!竟然往美轮美奂的标美路隔离花园倾倒建筑垃圾。昨(30)日上午8时30分, 记者接到市民罗先生向本报新闻热线2225777的报料, 在第一时间赶赴顺庆区滨江中路川北建材市场外的街心隔离花园看到,三堆高出植被的建渣挨着堆放在花园里,引发过往市民的谴责。

市民报料 乱倒建渣糟蹋了标美路

昨日上午8时许,顺庆区滨江大道正遇交通高峰时段。此时,驾车在这条大道上繁忙通行的不少司机在川北建材市场外的街心隔离花园看到,这里从南向北,次第堆放着三堆建渣, 估计重量在数吨以上。

手机尾号为“6612”的罗先生就是这些司机中的一员。 当天上午8时10分,罗先生驾车从北向南经过滨江中路, 在朝气蓬勃的街头美景中, 突然看到一堆由烂砖头和水泥块等构成的建渣堆放在街心隔离花园的灌木旁边。 他驾车继续前行, 又在前方一处风景石旁看见一堆建渣。他再也忍受不了,拿出手机拨打本报新闻热线2225777,准备投诉此事。电话还没接通时, 他又看到了堆在街心隔离花园的第三堆建渣。“这堆建渣一直顺着街心隔离花园边沿向前延伸, 在花园里摆放成了一条建筑垃圾‘长龙’。”罗先生靠边停车后拨通本报新闻热线,第一句话就是:“一定要对这种缺德的行为严厉打击。”

与此同时, 本报新闻热线2225777又接到多位市民的投诉。其中一位名叫罗长松的市民,一再要求记者向公安部门报案,并称 :“一定要把这些‘坏蛋’抓起来,他们真是太明目张胆,太丧心病狂”。

一位早起健身的市民说,自从滨江大道标美路升级改造完毕,南充城区形象大为提升,市民生活幸福感和出行自豪感大增,很多市民都很支持标美路的管理, 自觉维护标美路上的美丽环境,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爱护这片“拿得出手”的城市名片。大家万万没料到竟然有人在这里倾倒垃圾。

现场调查 街心隔离花园出现3处建渣

昨日上午8时40分,记者赶赴滨江中路川北建材市场路段,这里车水马龙,街头洒水车刚过, 空气里还有一股清鲜的潮湿味道。人行道被清扫得干干净净,车辆也摆放较为整齐。 车行道上也没有乱停乱放。

但是,在果城路口和什字下街路口之间的滨江中路街心隔离花园处,记者从北向南刚过果城路口,就看到第一个建渣倾倒处: 大堆带着泥土的砖头、水泥块,横七竖八地堆放在花台里面。有些砖头还压住了景观植被。 花台上的泥土有被堆砸的痕迹, 花台边缘有擦痕。 可以推断这些建渣是通过运载工具,成批量地运抵此处,然后实施倾倒的。

在川北建材市场东门正对的街心隔离花园的一块风景石旁,堆放着一大堆建渣。这些建碴成长带形,中部凸起像小山岭一般。记者拍照时,一位市民称,这些建渣并不是大型机械运输过来的,因为大型机械倾倒时,还会对花园里的植被更多伤害。这些建渣应该是人力用小推车运抵的,产生建渣的工地(或装修房屋)不远。

记者在拍照时,又有市民前来举报,第三堆建渣更“怪”:倾倒人是顺着花园景观植被与花台边缘之间的狭长的空白地倾倒,看样子是一点点倒上去的。“这些建渣数量之大,从倾倒情况推断,估计是通夜作业才能完成。” 一位有土建经验的市民告诉记者,至少有两三个人在推车帮助下才能完成。

先期清理 城管执法紧急展开调查

昨日上午,记者在滨江中路事发现场采访时, 多位市民对这种乱倒建渣行为给予了谴责和抨击。一位老大爷说,滨江大道改造后已是花红树绿, 街道清新壮美,可谓南充整座城市的“点睛之笔”。现在这种非法行为,就是往全城市民眼睛里撒砂子,大家决不容忍,呼吁有关部门展开调查,一定要找出当事人。

“我昨晚回家较迟,大约晚上11时经过这里,当时还没有发现,今天早上6时到嘉陵江晨泳,就看到这里的建渣。”市民罗宗强介绍,估计这些建渣是凌晨零时至凌晨5时倾倒的。 这个时段虽然是深夜, 但是街上出租车和行人还是有,应该有人看到。

昨日上午,记者与顺庆区城管执法大队中城中队负责人郭荣东取得联系。郭荣东介绍,天一亮城管巡查队就发现了这些建渣。 随后又接到市民的举报。他已带领城管执法人员到现场查看,并联系滨江社区派人先期将其清运。城管执法人员立即对此立案调查,查找当事人,对乱倒建渣、破坏城市公共设施行为给予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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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有以下规定:

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一条: 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建筑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

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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