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岁女员工“被退休”法院:恢复工作补发工资

南充晚报 2018-10-15 01:01 大字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在一家国有企业从事管理工作的女员工杨某,年满50周岁后被单位要求退休,并停发了工资。杨某申请劳动仲裁后,双方又对簿公堂。昨(14)日记者获悉,顺庆区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杨某不但恢复了工作,还获得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补发“被退休”期间的工资共4.7万多元。

刚满50岁“被退休” 返岗未果申请仲裁

中年妇女杨某家住顺庆区。2007年5月,40岁的她被顺庆区一家国有公司招聘为职工。2007年6月4日,这家公司与杨某签订了劳动合同, 约定合同期限为5年。但2012年6月3日合同期满后,该公司未与杨某续签合同。从2007年9月29日起,杨某被安排在公司担任财务主管,从2016年8月31日起,担任人力资源和法务部负责人,2017年7月, 公司将综合协调部和人力资源法务部合并为综合部, 杨某调到综合部工作。

2017年10月20日,杨某年满50周岁,公司以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要求杨某办理退体手续,并从2017年11月起,停发了杨某的工资待遇。 杨某称她从事的是管理岗位工作,不符合退休条件,先后通过微信和书面《通知》等方式与公司负责人协商, 希望能够重返工作岗位, 但未能如愿, 遂向南充市劳动人事争议伸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伸裁, 该仲裁委员会于6月1日作出仲裁裁决书, 裁决杨某所在公司向杨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4475元, 补发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期间工资27659.52元, 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502.99元, 确认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自裁决生效之日起恢复杨某原职岗位工作。

公司不服诉诸法庭 工资数额引发争议

该公司对仲裁裁决的部分内容有异议,遂于2018年6月28日将杨某告上顺庆法院。

原告称,本公司属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被告杨某系职工身份,于2017年10月20日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本人同意, 公司派工作人员协助她办理退休手续。杨某不办理退体手续,至今没来公司上班。

而仲裁裁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楚,适用法律错误,杨某在原始档案中记载系职工,因此应当属于女职工的范畴。经申请,可办理退休手续。劳动者五年内履行合同义务、遵守公司的管理制度,在五年后就无须再签订合同。 仲裁裁决认定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裁决公司支付被告二倍工资与事实不符.同时,二倍工资差额24475元金额计算错误,原告从未领取过5470元的工资;杨某的的年休假已休完,事假还有一天; 仲裁委员会不能干涉原告公司内部的人事管理, 无权要求恢复杨某原职务原岗位工作。

被告杨某辩称, 仲裁裁决书认定的各项费用无误,原告公司应当向本人如数支付,并应履行用人单位的义务,包括安排工作岗位,补发工资、缴纳养老保险和各项社会保险等。

法院判决还她公道 恢复工作补发工资

在法庭上, 原告公司撤回了部分诉讼请求,同意为杨某恢复工作,但对仲裁裁决的支付工资和报酬的数额有异议。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与公司自2012年6月3日合同期满后, 未续签劳动合同,依据相关规定,应支付二倍工资。对于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标准, 用人单位扣缴的部分仍属于劳动者提供劳动对价的组成部分, 故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当以每月的应得工资为准, 原告公司应向杨某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为24475元;杨某未到公司上班的原因系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公司应补发违法停发的工资22981.70元(不享受绩效工资);杨某2017年度未休年休假1日, 公司应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301.89元。

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公司向被告杨某支付相关费用4.7万多元, 同时确认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公司恢复杨某原职岗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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