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诉讼时效 钱就要不回来了?

南充晚报 2018-09-19 01:51 大字

■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一女子将前夫及一家银行告上法庭,称她用个人所有的房产做抵押在银行贷了一笔款, 准备用于房屋装修, 结果这笔钱被前夫用来偿还他以前欠下同一银行的贷款。昨(18)日,记者从顺 庆 区 人 民 法 院 获悉, 该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 驳回了该女子的诉讼请求。

女子状告前夫和银行 装修贷款被前夫还贷

2018年3月1日, 顺庆女子魏薇向顺庆区法院递交民事诉状, 因一笔贷款的事与前夫龙涛及南充某银行对簿公堂。

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时, 原告魏薇称,2014年4月,她和龙涛因装修房子,由她用个人所有的一处房产做抵押,以她与龙涛的名义,在南充某银行贷款10.1万元。此后,这笔贷款的使用和偿还一直由龙涛负责。 后来,她与龙涛离了婚,因龙涛没有还款,她接到了银行发出的催收通知书,才得知这笔贷款到账后, 被告银行在未经她本人许可的情况下, 擅自扣下用于偿还龙涛在该行的贷款本息10.1万元,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利。

被告龙涛辩称,2014年5月在银行贷款,他和魏薇一起去的,都签了字,还款她也知道。

被告银行提出,案涉贷款交易完成时间在2014年5月7日,魏薇起诉是在2018年3月1日,早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魏薇诉称这笔贷款约定的用途是装修费用,但魏薇和龙涛都知道这笔贷款的实际用途是“借新还旧”。

法院:超过诉讼时效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5月7日,被告南充某银行按原告魏薇和被告龙涛的申请,向他们发放贷款10.1万元,该款打入魏薇和龙涛指定的银行账户,两人收到贷款后,在银行打印的借款借据上签名予以确认,银行经征询两人同意后, 于当天将该款予以扣划用于偿还龙涛2013年5月10日的贷款。

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 从借款借据载明的内容可以确认,原告魏薇于2014年5月7日知道银行的贷款已打入自己指定账户中, 同时,10万余元的贷款到账后,没有用于家庭装修,去向不明,对一般普通的家庭来说, 不符合生活常理,原告魏薇对此不知情的辩解, 法院不予支持。至法院收到起诉状时,诉讼时效已3年有余,本案明显超过了诉讼时效。日前,顺庆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魏薇的诉讼请求。 (文内当事人系化名)

律师说法

姚 秀 主任律师·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南充日报社法律顾问·南充市律师行业党委委员·南充市优秀党员律师

民事案件诉讼时效是多久?

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姚秀:《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法院认定本案原告在2014年5月7日知道贷款打入指定的账户, 直到2018年3月1日方提起诉讼, 已超过3年诉讼时效,故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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