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支67万元买宝马 该不该交违约金滞纳金?

南充晚报 2018-08-27 01:15 大字

■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一位中年男子用信用卡透支67万多元购买了一辆宝马车,后欠下银行本息17万余元(含违约金和滞纳金)。被银行告上法庭后,被告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没有约定透支利息和滞纳金,信用卡规则也属于格式合同为由进行抗辩,但法院认为银行已尽到了提醒义务,日前判决被告偿还拖欠银行的款项,且银行对其名下的宝马车享有优先受偿权。

透支67万元买宝马所购车辆抵押给银行

顺庆区某镇中年男子文某,于2012年9月4日向南充某银行申请办理了信用卡。他在信用卡申请表上亲笔抄写注明:“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资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信用卡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协议)的各项规则。”

2012年10月9日,文某与该银行签订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合同约定:文某购买宝马X6汽车,车辆总价为88万元,文某自行支付首付款28万元, 剩余购车款文某通过在南充某银行办理的购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 以透支方式支付,透支金额为67.6万元(含手续费7.6万元)。 文某每月25日前向银行偿还同等数额的透支资金, 共分36期还款,每期偿还18777.78元。文某还与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将所购宝马车辆抵押给银行,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

签合同当天,文某的妻子黎某向银行出具了共同偿债人承诺书,承诺对文某在银行签订的信用卡购车消费分期付款合同承担共同偿债责任。

然而,文某没有按约定期限分期还款,根据银行提交的文某名下的信用卡交易明细表,显示文某因长期逾期还款, 除透支本金以外,每月还产生了透支利息、滞纳金和违约金。截至2017年11月1日,文某共欠透支本息为171417.08元(含违约金、滞纳金)。

此外,文某以其所购买的宝马汽车作抵押, 向银行申请贷款,但该车没有办理抵押登记。

欠下透支款10多万元 夫妇俩被告上法院

2017年11月,南充某银行将文某、黎某夫妇告上顺庆区人民法院。

庭审时,原告南充某银行诉称,被告文某为购买宝马车, 向该银行申请信用卡专项贷款。截至2017年11月1日,被告文某、黎某累计拖欠透支本息171417.08元(含违约金、滞纳金)。这笔款经该银行反复催收无果,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171417.08元(含违约金、滞纳金),以及至透支本息结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滞纳金等; 判令原告对被告文某名下的抵押物宝马X6汽车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被告方共同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及律师费等所有费用。

被告文某辩称,对于拖欠的本金,被告方核实后愿意偿还, 但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没有约定透支利息和滞纳金, 信用卡规则也属于格式合同, 故原告请求的利息及滞纳金等不能得到支持。

本案诉讼中, 被告文某于2017年11月17日偿还了透支本金10.9万元,但尚欠透支利息(含违约金、 滞纳金)62417.08元,根据该行信用卡收费规则,该部分欠款继续产生了透支利息及违约金, 截至2018年2月1日, 被告文某共计欠款66034.2元(含透支利息、违约金),其后应产生的透支利息及违约金, 原告银行方自愿停止了计算。在原告停止计息后,被告文某在2018年3月6日偿还欠款7.55元,交易后的欠款余额为66026.65元。

原告已尽提醒义务 法院判决按约定还款

对于被告方是否应该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和滞纳金, 成为法庭上双方争议的焦点。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文某称原告提交的信用卡规则属于格式合同, 不应得到支持, 但被告文某本人在信用卡申请表上的抄写内容, 显示其已了解原告针对信用卡所作的相关规定, 原告采取了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且没有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故被告文某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 被告文某应按约定偿还尚未付清的欠款。被告黎某向原告银行出具了共同偿债承诺书,应与文某共同承担案涉债务。

此外,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自签订时即产生法律效力, 原告享有的抵押权也从合同生效时成立, 但因该车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故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日前,该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文某、 黎某向原告银行偿还欠款66026.65元,原告对被告文某名下的宝马车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律师说法

格式条款在什么情况下无效?

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任静:《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违反提请注意义务的,该格式条款不生效。下列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2、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6、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7、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 银行提供的信用卡规则属于格式条款, 但银行采用了合理方式提请了对方注意, 故该格式条款被法院认定为有效。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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