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湿滑顾客摔伤法院判决超市担责6成
■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一位中年妇女到市内一家大型超市的水产区买鱼,因地面湿滑加上鱼缸较高,她在自行捞鱼时不慎摔伤,后将超市告上法庭。昨(21)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认为顾客本身没有尽到高度谨慎的义务,自身承担40%的责任;超市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60%的责任。1 超市买鱼 不慎摔伤
2017年7月10日上午8点多钟,中年妇女侯某某到顺庆区H超市买菜。当她逛到水产区,看见鱼缸里的鱼又大又肥,便打算买一条回家。因为水产区的鱼缸较高, 侯某某需要站到不锈钢管上面捞鱼, 而且地面有水比较湿滑,又没有铺设防滑垫,当侯某某从鱼缸里捞了一条活蹦乱跳的大鱼,从钢管上下来时,不小心一脚踏空跌倒在地,当即摔伤。
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后, 将她送往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医生诊断侯某某右肱骨骨折。当天,侯某某被转入南充中医院门诊治疗,到8月16日,共产生门诊费3033.15元,由超市支付。同年9月10日,侯某某到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入院治疗,2017年9月17日出院。2 状告超市 索赔3万
因未能与超市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侯某某遂将H超市有限公司南充公司(H超市)和四川H超市有限公司告上顺庆区人民法院,要求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原告侯某某提出诉讼请求, 依法判令被告H超市支付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 、 住 院 伙 食 补 助 费 等 共 计33955.69元。 她诉称,2017年7月10日上午8时47分,她在顺庆区H市购买商品时, 因超市水产区地板湿滑,在取商品时不慎摔倒,被送到医院进行检查治疗,被告超市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 经公安机关调解,要求她先自行治疗,现已出院。原告侯某某认为, 被告H超市未对水产区地面进行防滑处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她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H超市辩称,原告侯某某摔伤的主要原因在于她本人不小心, 是因为她身高的原因才受伤的, 所以原告侯某某对于自己摔伤应该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作为超市经营者,公司员工第一时间送其就医, 且垫支了相应的费用。侯某某在住院和出院期间,公司都派人经常看望她。 原告侯某某的赔偿请求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持, 请求法院将超市垫支的3459.15元纳入本次赔偿给予冲抵。3 法院判决 超市主责
法院审理本案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顾客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H超市在经营活动中存在以下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首先超市水产区经常有水溅出,地面比较湿滑,容易造成消费者摔倒,未在地面上铺设防滑垫或作一些防滑处理, 增大了消费者摔倒的风险;其次,水产区鱼缸设置过高,造成消费者需站到不锈钢管上去捞鱼,摔倒风险进一步增加;最后,水产区缺少服务员,当消费者需购鱼时,未安排专业服务员去打捞, 同时也缺少安全警示标志,警示消费者注意安全。综上,应当认定H超市在经营活动中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对消费者侯某某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而原告候某某作为成年人, 明知地面湿滑,且站在钢管上去找捞鱼,存在摔倒的风险,理应尽到高度谨慎注意的义务, 故侯某某对自己的摔倒受伤也应负部分过错责任。 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酌定原告候某某自身承担40%的责任, 被告H超市承担60%的责任。因H超市系四川H超市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故四川H超市有限公司应对H超市产生的民事责任, 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侯某某各项损失费用合计为29646元,自己承担40%的责任即11858.4元,被告H超市承担60%的责任即17787.6元,扣除被告H超市已垫支的3423元, 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14364.6元。5月上旬,该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H超市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赔偿原告侯某某各项损失14364.6元, 被告四川H超市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文中超市系化名)
律师说法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超市应负赔偿责任
律师雷震: 如何确定H超市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问题,《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 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原告侯某某自身没有尽到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 减轻了H超市方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故法院酌定本案被告承担6成责任。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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