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里说超市卖假货 法院判决:在群里道歉
■ 段萍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一中年妇女,在小区业主群里发布消息,称小区外的一家超市卖仿货、假货,并鼓动大家不要到那里去购物。随后被超市老板告上了法院,因为手中没有任何超市存在卖仿货和假货的证据,这位妇女没有出庭应诉。昨(14)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判决该妇女在同一微信群里对超市道歉。
Part1 微信群发言“超市卖假货”
“亲爱的××小区邻居们,本人是小区业主竹叶青(化名),之前我在业主群里没有证据的情况下, 发布了小区大门口的超市卖仿货、假货的言论!在此我郑重向超市老板表示歉意!对不起!”5月11日,在顺庆区某小区的业主群中,出现了一则“道歉”的讯息。这是怎么回事呢?事情还得从2017年10月说起。
竹叶青,是顺庆区某小区的业主,这个小区有一个业主微信群, 有成员476人,竹叶青也是这个群的成员之一。在这个小区门外有一家超市, 一向生意不错, 顾客大部分是这个小区的业主。可就在2017年10月11日, 这个业主群内出现了一则以微信名“满满”发布的信息,称:“小区门外超市卖的东西都是仿货和假货,很多在此买过东西的顾客都在说,大家莫在这家超市买了,谨防上当!我就从来不在这家超市买东西! 他们家的米和调料都是仿的和假的!” 这条信息发布后,顿时引起轩然大波,小区居民议论纷纷。
Part2 法律当武器 超市起诉她
消息很快传到这家超市老板何某某耳朵里,他感到十分恼火,也觉得“满满”的话经不起推敲,你既然从没在我超市买过东西,怎么说我卖的是仿货和假货呢?他通过调查,得知“满满”就是小区业主竹叶青。10月19日,何某某以其所经营的超市名义,把竹叶青告上了顺庆区人民法院。
该院于10月22日公开对这起名誉权纠纷案进行了审理。原告超市的经营者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但被告竹叶青经法院传票传唤, 却没有到庭应讼,法院进行了缺席审理。
在法庭上,原告超市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竹叶青停止对超市的诽谤、名誉侵权, 赔偿对超市造成的经济损失8000元,恢复超市的名誉权,在××小区业主群里公开道歉。该超市诉称,被告竹叶青(微信名“满满”)于2017年10月11日下午在××小区业主群公开说原告售卖的物品都是仿货和假货, 使超市顾客流失并遭受经济损失, 但被告竹叶青从未在原告超市购买任何商品。 为了证明超市在竹叶青发表该言论后遭受了损失,原告向法庭提交了自行打印的多天收银记录。
针对原告的起诉, 被告竹叶青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Part3 官司败了诉 群内发道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竹叶青未举证证明她是在原告超市购买过商品的消费者,也未证明原告所销售的商品确实是假货和仿货,她在群成员中发表的言论应认定为虚假的事实。被告竹叶青在476人的微信群中发布虚假事实的言论,且鼓动群成员不要购买,从主观上应当认定具有散布的故意, 其行为违法。本案中,被告竹叶青发布虚假言论的微信群成员均为原告所在小区的业主,必然造成原告的商业信誉和社会评价在该小区业主心中降低,其损害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故被告竹叶青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根据《民法通则》 相关规定, 原告要求被告在“××小区业主群” 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原告提交的收银记录不能证明其销售额下降与原告发布的言论有关, 故对原告主张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2017年12月29日, 该院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竹叶青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小区筹备业委会交流群”中向原告超市公开道歉。
一审判决后, 在规定的15天上诉期内,被告竹叶青并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但被告竹叶青并未按照判决在业主群内进行道歉,为此,原告超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找到了被执行人竹叶青,慑于法律的威力,竹叶青于日前在所在小区业主群内向原告超市公开道了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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