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售房委托房屋中介设的套?

南充晚报 2018-05-04 08:01 大字

近期,一种被称作“独家售房委托合同”(又称“限时销售合同”)的委托售房模式在南充市出现并引发多起买卖纠纷。在这里,房管部门提醒购房者以及想卖个好价钱的售房者,如果签订上述合同,一定要小心谨慎。

签订此类合同时,房地产中介一般会承诺以下好处: 一是能更快卖房,享受比普通售房委托更多的资源, 获得最优先的推广渠道; 二是拉高卖方原有心理价位,增大对卖方的吸引力;三是承诺一定时限内卖出, 未完成赔付一定保证金,让卖方省心省力。看起来都为卖方着想,但事实是否真的如此呢?误区一:优先推广

任何房地产中介对于手上持有的房源, 都会尽力推销, 这跟是不是独家委托、限时销售没有任何区别,因为只有成交,才能收取中介服务费,任何中介都不可能放弃可以出售的机会, 中介手中的任何一套房子都会是其力推的对象。而对于限时委托房源, 甚至还可能出现当客户对房子略有挑剔时, 中介人员为吸引客源转而介绍其他房源的情况。误区二:价位最高

中介方许诺的委托售价, 往往比卖家原定价高出1%-2%,因而对卖方更具吸引力。但事实上,卖方的实际获利并非期望中的最高价, 委托售价确实高出了原定卖价, 但中介方也会收取卖方的委托中介费,两相抵扣,结果可想而知。误区三:省心省力

当中介方收取卖方的产权证书原件、身份证件复印件时,售房者就已开始被3个月甚至更长的约定期限制住,在此期间, 售房者不可自行寻找买家,不可尽快达到出售房屋的愿望,而当期限将至时,或许已精疲力尽。

除了上述所说的“好处”误区外,合同中还有很多的细节有不平等之嫌,需要特别注意:

1、销售保证金和违约金:中介方会在合同中承诺保证售价,这个价会高出卖方原价,会约定委托出售期限,会先行向卖方提供一笔销售保证金,约定若期限届满,房屋未成功售出,该笔销售保证金委托方不再退还,甚至还附加了“期限内中介方如果不履行推销义务,须向委托方支付2%-4%的违约金”等内容。 这些条款看似保证了委托人权益,但细看所谓的销售保证金仅占委托价格的1-1.5‰,例如五六十万元的房屋委托售价,保证金仅为500元左右。而所谓的不履行推销义务的判定标准又是什么呢?不履行推销义务是不是就等同于中介方必须将房屋成功出售?是不是房屋没有销售成功,中介方就会按2-4%的比例进行赔付?

事实上, 中介方只要在期限内向任何意向购买者推荐过委托房屋, 就履行了推销义务,就不可能违约。而约束卖方的条款则是“如果在期限内委托方另寻买家或中断委托, 需支付给中介方房屋委托价格的2%-4%的违约金。”500元保证金对委托价格的2-4%,很明显,委托方的违约成本远超中介方的违约成本。

2、自动延期:有些出售委托方不愿设置过长的委托期限,一般只设定一到两个月时间,但务必要注意的是,中介方提供的委托合同中可能会有合同到期自动延期的条款,如果签字的合同中注明有类似“不提前×天通知,就自动延续×个月”字样,可以说,卖家已在不知不觉中掉入了中介方的套路,陷入了被动违约的境地。

3、利润获取:中介方按标准收取中介服务费是其正常所得,但“独家”“限时”合同中的房屋出售,中介方不仅会收取卖方的委托费,还会在合同中约定“真实交易价格高于合同约定售价的超出部分, 将自动转为中介方服务费或其他收入”,这也是中介方在约定期限追求更高差价,获取更大利润,不愿尽早出售的主因。 甚至当购买者给出的价位已达到合同约定售价甚至超越约定售价时, 中介方仍会以各种理由阻止交易, 而卖方碍于合同约束而无法参与意见, 眼睁睁地失去出售机会, 不能达到尽早收到房款促成交易的目的。

因此,房管部门提醒所有的售房者,不要被眼前的利益所蒙蔽, 要将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里, 一是对所有跟中介签署的合同要逐条通读,理解其含义,对各种费用的分担、利润的分享、期限的约定等条款要了然于心;二是要坚守底线,对中介的任何建议都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对比辨识,摸清对方的真实意图,并提出自己的合理要求; 三是建议谨慎签署所谓的“独家”“限时”“全权委托”之类的合同,毕竟市场很广,机会很多,更多更好的销售渠道不只一家。(房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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