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焚烧秸秆的通告
焚烧秸秆不仅对大气环境、森林资源等造成破坏,而且易产生安全事故。为进一步做好秸秆禁烧工作,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在南充市全域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枯枝、落叶、杂草及生活垃圾等污染物质。
二、属地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域秸秆禁烧工作,落实秸秆禁烧网格化管理责任。建立“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村民(居民)秸秆禁烧责任体系”,成立秸秆禁烧巡查队,加大巡查力度,实行分片包干、专人负责,确保做到“不见火光,不见黑斑,不见烟雾”。
三、积极支持鼓励广大农户和企业通过秸秆还田和秸秆作饲料、肥料、基料、燃料、原料等方式开展综合利用。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单位和个人,由属地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处以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五、拒绝或妨碍禁烧秸秆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加强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各种违规焚烧行为,举报电话:市农牧业局:0817-2289100 市城市管理局:12319 市环境保护局:12369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施行。
南充市农牧业局南充市城市管理局南充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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