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包薯片多收9角钱涉嫌欺诈倒赔500元
■ 南充晚报记者 徐朝江
本报讯 超市标价为18.8元的薯片,结账时账单却显示为这包薯片支付了19.7元,消费者李先生为“不明不白多花了0.9元”讨说法,获得工商部门支持。昨(3)日,记者从顺庆区工商和质监局西城所获悉,经该所调查并调处,当事超市因疏忽大意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 向消费者赔礼道歉,退回多收的0.9元价款,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赔偿500元。
“0.9元钱是小事,但超市这种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很不应该!” 4月16日,消费者李先生从果城一家超市购买了标价为18.8元的薯片,结账后,发现账单却显示其为该薯片支付了19.7元; 在联系当事超市要求“给说法”未果后,李先生气愤地拨打了12315消费者权益保护维权热线,求助工商部门要为其“不明不白地多花了0.9元”讨个说法。
接诉后, 顺庆区工商和质监局西城所执法人员随即展开调查; 通过联系消费者和超市两方了解具体情况, 以及查看该薯片商品位置及标注价格和核对发票单据等方式, 很快将情况了解清楚: 超市方承认的确存在员工检查疏忽,出现价格与实物不符,导致李先生利益受损的情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工商质监人员向超市方指出了其存在的问题,并告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经耐心说服教育,该超市认识到自己在管理中存在的漏洞, 并表示今后也会加大自查力度,防止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近日, 经工商质监局人员组织调解,超市方愿意向李先生赔礼道歉,退回多收的0.9元价款,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向李先生赔偿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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