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建立容错纠错机制“30条”意见(试行)》出台建立容错纠错机制为改革创新干事创业者撑腰鼓劲
■ 南充晚报记者 吴荣剑
本报讯 市委办近日印发《南充市建立容错纠错机制“30条”意见(试行)》(下称《“30条”意见》)。《“30条”意见》提出,要旗帜鲜明地促进改革创新、支持和保护作风正派、敢作敢为、敢闯敢试、敢为人先的干部,为改革创新、干事创业者撑腰鼓劲。
《“30条”意见》指出,容错是指单位或个人在推进改革创新、干事创业过程中,出现失误或偏差,本应给予责任追究或党纪政纪处分, 但因符合有关条件,依法依纪依规对其从轻、减免甚至免予问责或处分;纠错是指对调查认定的失误或偏差,及时纠正错误,最大限度消除和减少损失或影响,并通过建立完善制度、规范优化程序等措施,保障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30条”意见》界定了容错纠错的对象,包括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 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 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30条”意见》明确了容错纠错的五条原则,其核心是严格“三个区分开来”。一是实事求是、区别对待。二是鼓励敢为、惩治不为。三是依纪依法、宽容失误。四是分级负责、一事一议。五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30条”意见》明确,对领导干部容错纠错,必须同时具备五个条件:法律法规、党章党规没有明令禁止的; 符合中央大政方针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经过研究论证、 风险评估和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立足围绕大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担当奉献、开拓进取,没有失职渎职的;没有为个人、他人谋取私利,没有为单位或小团体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0条”意见》特别指出,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不稳定事件、班子成员出现“塌方式”腐败案件(含个人以权谋私贪污行为)和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事故,按相关规定问责处理,不予容错纠错;对在同一工作、同一问题上重复出现失误的,一般不予容错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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