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养出去的子女 无权继承生父母等人的遗产
律师雷震:《收养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本案中,李从和因为从小抱养给了他人, 而他的胞妹李从芳并没有抱养给同一人家,因此二人不存在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故李从芳去世后,李从和不能依法继承其遗产(如有遗嘱除外),故法院驳回了其诉请。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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