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现质量问题 卖方要负违约责任

南充晚报 2018-04-04 21:39 大字

律师雷震:《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 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 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 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出卖的二手房存在漏水现象, 系标的物的质量问题,故法院判决卖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维修费用。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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