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漏水 卖方不管 法院:买主维修卖家买单

南充晚报 2018-04-04 21:39 大字

"> " target="_blank">二手房是现状买卖,卖出后一概不负责

■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一对夫妇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交接房屋后发现存在漏水现象,找卖方交涉未果, 于是将其告上法庭。法院组织双方进行协商,但被告明确拒绝承担修复义务,法院遂判决被告承担全部修复费2.7万元, 由原告自行委托他人修复。

Part1 房屋出现漏水 走上诉讼之路

向远和朱丹结婚后, 决定在南充城里购买一套住房安家。2017年3月28日, 夫妇二人购买了男子龙军位于顺庆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屋, 建筑面积为129.93平方米, 双方约定购房价款为73.8万元,向氏夫妇通过公积金贷款等方式, 向龙军支付了部分购房款项。2017年4月27日,双方办理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这套房屋的产权登记到了向远和朱丹名下。

双方在交接房屋的过程中,买主向远和朱丹发现房屋存在漏水现象,夫妇二人找到龙军理论, 但对方说二手房就那样,以房屋现状为准,卖出后一概不负责。 双方话不投机,2018年1月,向远和朱丹遂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卖房人龙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Part2 买卖双方扯皮 该谁出钱维修

庭审中, 原告向远和朱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龙军向原告赔偿因房屋漏水导致的损失3万元。二原告声称,他们与被告龙军于2017年3月28日在某房屋中介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 约定由原告方购买被告位于顺庆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在签订合同并支付部分购房款后, 双方交接了房屋, 交接房屋后他们才发现房屋存在严重的漏水现象, 为此多次找龙军协商解决,但龙军不管,他们迫不得已走上了诉讼之路,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龙军却辩称:二原告主张由他赔偿因房屋漏水产生的损失费3万元,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二手房是现状买卖,买的时候漏水就是漏水, 不漏水就是不漏水,而且在交易前,原告方无数次去现场查看了房屋的户型、结构及使用的全过程,都没有任何意见,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后才说有漏水的情况, 原告方的请求没有一点道理。原告方在看房的过程中,我们都给他们讲过房屋曾经漏水,现在已经修复好了,至今还有漏水的痕迹,也证明原告方是认可这套房屋才购买的。

Part3 法院作出判决 被告出钱原告维修

庭审时,房屋中介公司的两名员工出庭作证,证实该房在交接过程中发现有漏水现象。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远夫妇向法院提出申请,对他们购买的这套房屋的漏水原因及修复造价进行司法鉴定。但法院考虑到房屋的防水设施属于隐蔽工程,如果仅仅鉴定漏水原因,不但费用较为高昂,而且对房屋的破坏较大,为了快速经济解决双方的纠纷, 法院责令当事双方共同委托有相关施工资质的机构或人员对房屋的漏水之处进行修复, 并在修复过程中查清渗漏的原因。但被告龙军明确拒绝承担修复义务, 故法院责令原告一方自行委托他人进行修复。随后,原告夫妇委托施工人员对房屋漏水的地方进行了修复, 并查找了漏水原因, 根据施工方出具的施工报告, 该房漏水的主要原因是楼顶花国内植物的根系生长破坏了防水层和地下墙脚暗水管, 施工方案是将花园内的大型花卉移植到花盆内,将花园中间的三块苗圃及外墙苗圃挖开重做防水并进行回填,重做楼顶水电走线等。

原告向远和朱丹委托施工人员对房屋进行修复后, 向法院报告支出的费用为2.7万元,并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龙军承担的损失金额为2.7万元。

顺庆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案涉房屋在交接过程中出现漏水现象, 有房屋中介员工的证言证实,法院予以确认。房屋漏水属于较为严重的房屋质量问题, 严重影响了房屋的使用功能, 且案涉房屋的漏水现象是双方办理完产权过户手续后, 在房屋的交接中出现, 在双方达成购房合意时原告方并没有发现房屋的漏水现象, 也没有明确表示愿意接受漏水房屋, 加之施工人员证实了漏水系楼顶花园的植物根系生长破坏了防水层和地下墙脚暗水管造成的,故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被告应当承担房屋的修复义务。原告方已自行委托施工人员对房屋进行了修复, 并支出了费用2.7万元,被告应当承担该笔费用。

3月底,该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龙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向远、朱丹支付房屋修复费用2.7万元。(文中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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