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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 法院判决退款并赔偿

南充日报 2017-11-15 04:29 大字

本报讯(记者 李然)在支付30万元购房款,并签订相关字据后,曾某才发现,他从罗某手中购买的两间门面,早已被罗某出售给他人。11月14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经过审理,该院一审判决罗某退还曾某购房款30万元、支付相应利息,并赔偿曾某各项损失费用16万元。

2007年6月,家住顺庆区的罗某与市内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挂靠联合经济协议》,该房地产公司书面授权罗某出任该项目部负责人,负责该项目资产的销售、抵押及一切财、权、物的收支。2011年,该项目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开始对外预售房屋。

2014年11月,家住重庆市的曾某欲出资购买罗某负责销售的楼盘中的两套门面营业房,单价每平方米1.6万元,建筑面积共70平方米。双方协议达成的当天,曾某向罗某的账户转入购房款30万元,并签订相关字据。此后,曾某多次找到罗某要求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但罗某以种种理由进行推诿。罗某的反常行为引起了曾某的怀疑。随后,曾某到房管部门进行查询,发现早在半年前,罗某已将门面出售给他人。2016年11月,曾某将罗某及其挂靠的房地产公司告上了法庭。

顺庆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罗某在明知诉争房产已出售的情况下,又将该房产出售给曾某,主观存在故意隐瞒,对买受人实施欺诈的行为。同时,顺庆区某房地产公司作为罗某的挂靠方,应对罗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日前,顺庆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罗某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曾某购房款,并从2014年11月19日起,以购房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给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并赔偿曾某各项损失费用16万元;顺庆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对上述罗某应返还曾某的购房款及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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