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城执顺1处字[2017]第37号
当事人张辉(南充市顺庆区罗曼歌 城 经 营 者 , 身 份 证 号 码511302198002091919):
本局于2017年8月7日依法对当事人涉嫌噪声污染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现已查明:
当事人张辉经营的南充市顺庆区罗曼歌城于2017年8月2日22: 30-23:05时间段营业,南充市顺庆区环境监测站对1#、2#监测点位噪声进行监测,1#、2#监测点位噪声均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夜间标准限值,其中1#点位超标8.3dB(A),2#点位超标10.5dB(A)。
认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
1.当事人、证人调查询问笔录共3份;
2.南充市顺庆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南顺环监字[2017]第049号)。
本局认为,当事人张辉(南充市顺庆区罗曼歌城经营者)在顺庆区金鱼岭路18号2层噪声污染超标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张辉(南充市顺庆区罗曼歌城经营者)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充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
2017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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