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起 在南充乱吐痰最高罚款200元
四川经济日报讯 《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施行。《条例》 分别从环境卫生管理和维护、废弃物管理、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法律责任四大方面,针对城市管理中涉及的城镇道路、街巷、公共场所等区域的环境整洁,对垃圾、粪便等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为城市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
南充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的《条例》共有6章61条,除去总则与附则外,还包括环境卫生管理和维护、废弃物管理、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
“《条例》总则共有11条,主要明确了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市、县(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以及发展改革、公安、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镇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明确了城镇环境卫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明确了环境卫生事业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据南充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主任杨岳介绍,《条例》第二章“环境卫生管理和维护”明确规定了“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除了部门、单位要参与环境卫生管理以外,个人也是参与环境卫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此外,记者注意到,《条例》针对一些不文明行为制定了具体的处罚措施:单位或者个人有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烟蒂、瓜果皮核、纸屑、口香糖、饮料瓶(罐)、塑料袋及食品包装物等废弃物;从室内、车内、船内向外抛弃废弃物;在非指定场所抛撒、焚烧冥钱等祭祀用品及燃放烟花爆竹;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枯草或者其他废弃物等影响城镇环境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杨岳表示,在法律责任的设定上,《条例》贯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多数违法行为,要求先行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在违法行为人拒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时,再进行处罚,这体现了《条例》人性化的一面。同时,为了防止执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条例》借鉴外地经验,直接把法律责任分解到各相关条款中,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要求尽量做到了量化。
“责任明确、操作性强、理念创新是《条例》的三大亮点。”杨岳解读道,《条例》把环境卫生管理的责任主体落实到具体事项中的每个环节,明确了从市级政府到县级政府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责任,并要求接受市民和媒体监督,对一些操作程序规定得较为详尽,一目了然,具有可操作性,还重视规划与预防保护的落实,提倡理念与教育并重,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杜杰 童铃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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