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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今年12月1日施行个人随地吐痰 最高可处罚200元

南充日报 2017-08-16 12:37 大字

●本报记者 杜杰 实习生 童铃曦

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施行。《条例》 分别从环境卫生管理和维护、废弃物管理、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法律责任四大方面,针对城市管理中涉及的城镇道路、街巷、公共场所等区域的环境整洁,对垃圾、粪便等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为城市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

8月15日上午,记者采访了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主任杨岳,针对即将实施的《条例》进行了解读。

多地调研取经 确保立法科学

2015年12月3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决定,南充市成为全省首批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市之一,并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享有立法权。

2016年8月15日,市城管执法局举行《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律师代表、法律专家以及来自市辖三区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和各阶层的市民代表,对《条例》(草案)条款畅所欲言、各抒己见。

2017年4月27日,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7年7月27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7年8月1日,市人大常委会公布《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决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是南充成为全省首批拥有地方立法权后,拟定的地方性法规。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南充市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亟待加强,《条例》的制定出台经过了多方研究讨论和多地调研取经。”杨岳介绍,《条例》是由市法制办、市人大法工委、市城管执法局、西华师范大学地方立法研究中心等部门(单位)专业人员组成的工作小组,在征求和综合了九县(市、区)环境卫生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而起草的,起草前相关专业人员还先后对沈阳、大连、济南、宁波等地相关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进行了取经,并深入到市内多个地方调研,最后经过反复论证,最终制定并出台了《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明确责任 群众参与环境卫生管理

记者注意到,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的《条例》共有6章61条,除去总则与附则外,还包括环境卫生管理和维护、废弃物管理、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

“《条例》总则共有11条,主要明确了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市、县(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以及发展改革、公安、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镇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明确了城镇环境卫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明确了环境卫生事业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杨岳介绍,《条例》第二章“环境卫生管理和维护”明确规定了“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除了部门、单位要参与环境卫生管理以外,个人也是参与环境卫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此外,记者注意到,《条例》针对一些不文明行为制定了具体的处罚措施:单位或者个人有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烟蒂、瓜果皮核、纸屑、口香糖、饮料瓶(罐)、塑料袋及食品包装物等废弃物;从室内、车内、船内向外抛弃废弃物;在非指定场所抛撒、焚烧冥纸等祭祀用品以及燃放烟花爆竹;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枯草或者其他废弃物等影响城镇环境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针对不文明行为,《条例》制定了严格具体的处罚措施,在《条例》正式施行以前,城管部门也把爱护卫生、文明出行作为一项基本的工作来长期抓,深入学校、社区进行宣传讲解文明卫生知识,与相关部门一起组织人员上街阻止、劝解不文明行为,号召市民共同爱护卫生,讲文明树新风。”杨岳说。

三大亮点突出 操作强理念新

“尽管《条例》正式施行的时间是今年12月1日,可实际上南充市很多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是长期在开展的,并且坚持得好,成效明显。”杨岳介绍说,比如《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中心城区的道路和各类广场应当定时清扫,每日首次清扫作业,夏季应当在上午7时前完成,冬季应当在上午7时30分前完成,并实行24小时动态保洁”。南充市目前的环卫清扫工作就是严格按照这个规定来执行的;再如《条例》规定:“城镇道路上行驶的车辆,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未采取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泄漏、遗撒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车辆轮胎带泥驶入城镇道路造成污染的,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目前,南充市交警和城管部门也是严格按照此规定执行处罚标准,对于赃车进城、污染道路环境的车辆实行严格管控。

杨岳表示,在法律责任的设定上,《条例》贯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多数违法行为,要求先行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在违法行为人拒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时,再进行处罚,这体现了《条例》的人性化一面。同时,为了防止执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条例》借鉴外地经验,直接把法律责任分解到各相关条款中,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要求尽量做到了量化。

“责任明确、操作性强、理念创新是《条例》的三大亮点。”杨岳解读道,《条例》把环境卫生管理的责任主体落实到具体事项中的每个环节,明确了从市级政府到县级政府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责任,并要求接受市民和媒体监督,对一些操作程序规定得较为详尽,一目了然,具有可操作性,还重视规划与预防保护的落实,提倡理念与教育并重,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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