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名酒 两人获刑

四川法制报 2021-11-17 00:52 大字

肖某成、米某利受审本报讯(赵理坪 全媒体记者 牟廷河文/图)通过购买“茅台”“五粮液”“国窖1573”等假酒进行销售获利,近日,南部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肖某成、米某利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并当庭宣判。

今年1月,在南部县经营某商贸部的米某利通过微信认识了肖某成,后肖某成多次从湖北随县的马某菊(另案处理)处购买了一批“茅台”“五粮液”“国窖1573”等假酒销售给米某利,米某利再销售给他人以牟取利益。

今年3月,在成都市青羊区经营某食品经营部的张某通过他人的介绍,欲在米某利处购买一批酒,米某利便再次联系肖某成帮助购买。米某利先后向张某交付了从肖某成处购买的“国窖1573”62件、“五粮液”3件。后张某、阮某等人发现该批酒是假酒后,肖某成赔偿阮某2万元,米某利赔偿张某、吴某等人16.5万元,同时从南部县运输40件“国窖1573”真酒到成都赔给张某等人,并将12件“国窖1573”假酒运回南部。

4月12日,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张某处扣押了“国窖1573”47件、“五粮液”3件。4月16日,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米某利处扣押了“国窖1573”13件、“五粮液”4件、“茅台”3件。经鉴定,扣押的酒均属于假冒商标的商品。4月26日,米某利主动到南部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肖某成退赃10万元、米某利退赃7.5万元。短短3个月时间,肖某成销售金额达18.8万元,非法获利7.78万元,米某利销售金额达32.82万元,非法获利5.02万元。

南部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某成、米某利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应受到法律的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罪 的 事 实 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肖某成犯销售假冒注册 商 标 的 商 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9万元。被告人米某利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将被告人肖某成犯罪获利7.78万元,被告人米某利犯罪获利5.0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假冒商标的商品7件“五粮液”、60件“国窖1573”、3件“茅台”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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