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万元“委托投资”亏光 投资人能要回这笔钱吗?

南充晚报 2021-03-04 01:30 大字

一男子委托他人投资理财,先后向对方交付投资本金11万余元。后来这笔投资款全额亏损,于是该男子将对方告上法庭,声称对方曾承诺偿还他投资本金。11万余元究竟是民间借贷还是投资理财款,受托人是否应偿还委托人这笔钱呢?日前,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终审判决。

委托投资全亏光 补写借条索赔偿

南部县男子文某和杨某都生于上世纪80年代,二人平时关系要好。2019年, 文某委托杨某帮自己投资理财,2019年8月7日至10月8日期间, 陆续向杨某转账交付投资本金11.72万元。起先,文某获得投资收益2000余元, 但到了2019年12月中旬,杨某投资理财宣告失败, 文某所交投资款全部亏损。

2019年12月23日,在文某的要求下, 杨某向文某出具一张借条,载明“分三次向文某合计借款11.72万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还清,逾期未还,按每月2%支付利息。”借条落款时间为2019年10月8日。此后,杨某分两次向文某转账支付1.1万元。后经文某多次催要,杨某不再向他支付款项。

闹上法庭要欠账 被告反诉撤借条

2020年4月, 文某一纸诉状将杨某起诉到南部县人民法院。案涉11.72万元到底是民间借贷还是投资理财款,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

文某陈述, 向杨某交付投资款时,双方口头约定盈利则视为投资收益,亏损则由杨某保证返还投资本金,在投资失败后杨某出具借条并承诺限期返还, 故杨某应按约定返 还 款 项 并 支 付利息。

而杨某抗辩投资盈亏应由文某自行负担, 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 自己不应承担返还责任。 杨某还向法院提起反诉, 声称借条是在受到文某胁迫的情况下写的,请求撤销该借条, 并由文某返还自己1.1万元。

文某向法院提供了借款时的视频资料,称杨某向他出具借条的地点是在茶坊大厅,出具借条后杨某按了手印并对借条拍照,而且还款1.1万元,不存在被胁迫。

出具借条认定借款 法院判决受托人还款

对此, 南部县法院一审认为, 文某陈述向杨某交付投资款时, 双方口头约定亏损后由杨某保证返还投资本金; 杨某辩解投资盈亏由文某自行负担,自己不应承担返还责任。双方的口头陈述均未提交确凿证据予以佐证,但杨某于2019年12月23日向文某出具借条, 视为对双方口头约定返还投资本金的认可, 故杨某应承担返还责任。 对于杨某反诉请求撤销借条的主张,因无证据证明, 法院不予支持。为此,法院一审判决扣除之前杨某已返还给文某的1.1万元,杨某向文某返还10.62万元。

一审判决后,杨某上诉到南充中院。日前,南充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南充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何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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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不足的法律后果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 在民事诉讼中,我国采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制度。《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本案中,杨某称自己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书写的借条,但法院认为当事人书写借条的场所是正常经营的茶坊大厅,书写借条后又拍照保存,后杨某又偿还了部分款项,故法院认为杨某主张借条是在被胁迫下出具的借条证据不足,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由此驳回了杨某申请撤销借条的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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