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抽头” 非法渔利70万元
本报讯 (南充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何显飞) 长期居住南部的何某为了营利,经常召集多人在多家茶坊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兑现输赢进行结算,从中“抽头”渔利。期间,何某邀约祝某为其提供资金帮助,邀约敬某到赌场向参赌人员提供服务。2月19日,记者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对本案进行了终审判决, 何某等3人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刑。
2019年底, 因群众举报,何某等人开设赌场的罪行败露, 受到司法机关追究。 当年12月20日,祝某向南部县人民检察院退缴违法所得2万元。在本案审理中, 何某的亲属代他向南部县人民法院预缴罚金及退缴违法所得共计23万元。
南部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认为, 何某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一审判处何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 另外的敬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祝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一审判决后, 南部县检察院向南充中院提出抗诉, 认为被告人何某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70余万元,属于情节严重,且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南充中院二审认为,虽然何某具有坦白、 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和预交罚金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但其开设赌场时间跨度长, 累计违法所得数额达70万元, 且具有主犯、累犯情节,原判对其量刑明显畸轻。日前,该院二审依法改判何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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