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招坠落砸伤行人 三被告赔偿29万元

南充晚报 2020-11-06 06:36 大字

人从街上过,祸从天上落。一家药店的店招突然坠落,将从下面经过的一名12岁男孩砸伤致残。伤者状告店方索赔33万元。日前,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由药店老板和该药店、药店所属总店共同赔偿伤者29万余元。

飞来横祸 店招掉下砸伤小男孩

2019年6月下旬, 南部县城芝林大药房正街旗舰店独资投资人、80后女子周某雇请中年男子雍某装修门店, 并悬挂店招。7月9日下午3时15分许,一名12岁男孩张某从这家药店的店招下面经过时, 该店店招突然坠落,将张某砸伤。事后,张某在南部和南充多家医院就诊,先后花掉医药费3万余元。

2019年11月27日,经南充鼎正司法鉴定所鉴定, 此次事故造成张某左侧股骨颈骨折、 左侧肱骨踝骨折等损伤, 其伤残程度被评定为两处八级和一处十级。

对簿公堂 起诉索赔33万余元

2020年初,受伤男孩的父母以张某的名义, 将周某及南部县芝林大药房正街旗舰店、芝林大药房告上南部县法院,请求判决3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等共计335863.20元。 诉讼中,应被告周某的申请,法院依法追加装修工雍某为被告。

法庭上,张某诉称,他在南部县芝林大药房正街旗舰店门外街道上正常行走, 该店的店招坠落将其砸伤, 导致其两处八级和一处十级伤残,对方应担责。

被告周某和南部县芝林大药房、芝林大药房正街旗舰店认为,他们依法不应对原告张某承担任何责任, 应由被告雍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周某与雍某形成承揽关系,雍某自备材料、人工、工具和技术独自承揽作业。事发当天,雍某仅完成了店招的木质框架,而且室内正在施工, 尚未完成承揽任务, 造成张某受伤致残的根本原因是雍某粗心大意、 忽视工程质量、 店招未紧固而在安装后数日就突然脱落所致。 雍某作为承揽人, 应对张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周某和药店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担责。

被告雍某反驳称, 店招悬挂后, 在事故发生半个月之前已经交给周某验收了, 他不应该在本案中承担责任。

以法维权 伤者获赔29万多元

南部法院认为,案涉店招系公共场所的悬挂物, 在事发前10余天已悬挂于药店上方。事发时,雍某的承揽活动已暂告结束。

周某系该悬挂物的所有者、使用者、管理者,对悬挂于公共场所的案涉店招可能产生的安全风险和危害认识不足、预估不足、发现不及时、管理及整改措施不到位,周某及南部县芝林大药房正街旗舰店作为案涉悬挂物的所有者、使用者及管理者,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芝林大药房正街旗舰店系芝林大药房的分支机构,独资企业应对其分支机构的侵权之债承担赔偿责任,故芝林大药房也应担责。 周某与雍某系承揽关系,周某可在向张某先行履行赔偿义务后,再另行向她所自认的责任人雍某追诉偿还。

该院一审判决被告周某、南部县芝林大药房正街旗舰店、南部县芝林大药房共同赔付张某医疗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91356.91元。 一审判决后,周某等3被告不服,上诉至南充中院。 日前, 南充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充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何刚

律师志愿者行动

悬挂物坠落损伤该谁担责?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适用于本条规定,故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新闻推荐

观音山村深藏两张“名片”

观音山摩崖造像。南部县文管局供图何家班皮影第八代传人何华平(中)与妻子、儿子一起练习皮影技艺。张枥摄□贾登荣...

南部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南部县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

 
相关推荐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