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龄童校园撞倒七岁女 学校和家长赔偿十万元
一名10岁的男学生,雨天课间在校园奔跑时,无意间撞倒了一个手持雨伞、与同学追逐嬉戏的7岁女孩,致其头部受伤, 构成十级伤残。受伤学生将学校和撞人学生、家长告上法院,二被告均称没有责任。日前,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南部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学校担责8成赔偿伤者8万余元,撞人学生的家长担责2成赔偿2万余元。
雨天课间操场奔跑 男孩撞伤七岁学妹
现年11岁的男孩小黄是南部县大坪小学的一名学生。2019年5月6日上午11时许,课间休息时间,天正下着小雨。当时刚满10岁的小黄在校园操场内奔跑时, 无意间撞到了一名7岁的女孩小范的身上。当时小范正手拿一把雨伞, 和同学在操场上跑步追逐, 她被小黄撞上后,因雨天路滑,当即被摔倒在地,且头部碰到了地面。小范爬起来后,尚能行走,但伤势越来越重。
两天后的5月8日, 被送进南部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医生诊断为:“创伤性闭合性硬膜外血肿、头皮血肿”。小范受伤后, 她在浙江务工的父母急忙赶回南部,在医院照顾她。小范在南部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天, 又先后在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和镇医院门诊治疗, 共用去医疗费2.5万余元。 后经南充鼎正司法鉴定所鉴定, 小范颅脑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在治疗过程中,大坪小学为她垫付了1万元医疗费。
对簿公堂索赔损失 两家被告均称无责
小范结束治疗后, 其父母因为与学校和撞倒小范的学生小黄的家长未能达成赔偿协议, 他们遂以7岁女儿小范的名义, 将大坪小学和小黄及其父亲黄某告上了南部县人民法院, 请求判决大坪小学和黄家父子连带赔偿小范受伤后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1万余元。
庭审时, 被告大坪小学向法庭提供了小范和小黄班主任的两份调查笔录,学校据此辩解称,学校已尽到了安全教育和管理义务,不应对小范受伤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告黄某认为,他把孩子送进了学校,孩子在学校期间的监护人应为学校,他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应由大坪小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未尽安全管教义务 学校被判担责八成
针对本案, 南部法院一审认为, 学生课间休息时在操场发生事故, 大坪小学作为安全教育、管理责任义务人,虽平时可能有安全教育宣传, 但过于流于形式,未落实到实处,事故发生当天正在下雨, 课间休息时学生处于自由活动时间,学校应当能预见学生有滑倒的可能,学生在操场奔跑追逐时,并没有教师或者安保人员进行制止, 不能证明学校已尽到了安全教育、管理责任,故对大坪小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小黄是本次事故的直接侵权人, 虽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但应当对在操场等公共场所奔跑行为会产生不良后果有一定预见性。黄某作为小黄的监护人,应当对小黄造成小范损害的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南部法院确认小范受伤的各项损失为10万余元, 判决大坪小学赔偿7万余元(已扣减垫付的1万元), 黄某赔偿2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 大坪小学不服,向南充中院提出上诉。南充中院二审认为, 大坪小学虽在一审中提供了小范、 小黄原班主任的两份调查笔录, 证明其进行了安全教育和管理义务,但该证据不能证明学校针对学生年龄、 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 已对学生进行了合理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 让学生掌握应有的防范人身伤害的知识。 且学生雨中在操场奔跑, 无老师和安保人员制止, 更说明学校未尽到安全教育和管理的责任, 故大坪小学对小范的受伤未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日前,南充中院作出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律师志愿者行动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受伤学校未尽安全义务将担责
全 省 十 佳 律 师 事 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伤者系7岁女孩,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学校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以证明自己尽到了安全教育和管理义务,故法院判决其承担主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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