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咬伤人 人打死狗 狗主人与伤者 谁赔谁?
南部县老太婆方某从邻居李某家的玉米地边经过时,被李某家的狗咬伤。事后,方某的丈夫用铁棍将那条狗打死。方某起诉李某,索赔损失近8000多元。李某反诉方某,要求赔偿狗的损失1000元和精神损害2000元。日前,南部县法院判决李某赔偿方某739元。
咬人之狗 被伤者丈夫打死
2020年春天,南部县50多岁妇女李某在家附近一块责任地种植了玉米。 为了驱赶小鸟刨食玉米, 李某便把家中养的一条狗拴在了玉米地边。4月1日,68岁的方某从这块玉米地旁边经过时, 腿部冷不防被这条狗咬了一口。
当时, 方某拨打了110电话报警,经派出所调解未果。事发当天, 方某的丈夫得知老伴被狗咬伤后,手持一根铁棍,气冲冲来到那块玉米地边, 抡起铁棍便照狗劈头盖脸乱打。这条狗被主人用铁链拴着, 无法逃离。方某的丈夫把它打得奄奄一息,方才离开。没几天,它便死了。
方某被狗咬伤后,先后三次到南部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注射狂犬疫苗水剂,共花费340元。
事发后,方某与李某进行了交涉, 未能解决纠纷。4月28日,方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告到了南部县法院。 接到法院传票后,李某对方某提出了反诉。
被狗咬伤 狗主人反诉索赔
开庭时,方某声称,李某有意把自己的狗拴在她出门的必经路口,她在回家路过那里时,被李某的狗咬伤。
“这事派出所民警出了警的,还对我的伤口拍了照,我只好自己打疫苗进行医治。 狂犬病毒在人体的潜伏期是20至30年, 我既要忍受肉体的痛苦, 又在思想上罩上了一层阴影。”方某称自己和丈夫在附近两个镇经商, 要求李某赔偿误工费1100元, 经商损失4000元,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2889元。
对此,李某辩解称:她因家中常年被盗养了一条狗看家护院,多年来一直用铁链拴住,以前从没伤人。为了驱赶小鸟,才把狗拴在自家责任地边。
“方某本来有两条路可走,她放弃大路不走,恶意踩踏我的蔬菜苗,并用脚去踢狗。方某的丈夫用铁棍把拴着铁链的狗打死,非法剥夺了我家狗的生命。 她说遭狗咬,一没有新鲜伤口, 二没有流血,仅有淤青,不能证明被狗咬伤。她在家照顾上学的小孩, 又没伤筋动骨,不存在误工费和误商费。方某夫妇的行为给我造成极大的心理伤害,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李某说。同时,李某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判令方某赔偿打死她家狗的损失1000元及精神损失2000元。
针对李某的指控,方某辩解说,她并没有踢狗,是狗从后面咬的她; 她丈夫也没有把狗打死,只是打伤;狗是从村民家要来的,不是花钱购买的。
法院判决 狗主人赔伤者损失
一边是狗咬伤人, 一边是人打死狗,到底谁该赔偿谁呢?法院经审理认为,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某饲养的狗将方某咬伤, 李某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某主张方某故意用脚踢狗, 没有相关的证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法院确定方某的损失合计739元。法院同时认为,李某提出反诉,要求方某赔偿狗的损失1000元,因未能提供购买狗的发票等相应的证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李某要求方某赔偿精神损失2000元,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日前, 该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方某各项损失739元, 并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律师志愿者行动
饲养动物致他人损害动物主人将承担责任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民法通则》 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 法院认为狗主人提出伤者先用脚踢狗没有证据, 故判决狗主人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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