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198瓶问题酒 一波三折获赔近40万
王某购买了198瓶白酒,经质量检测不合格,王某起诉厂家和商家,要求退还买酒价款5.3万余元,并按《食品安全法》 赔偿十倍价款53万余元。 因为他买 酒 实 际 支 付 了39204元,一审判决商 家 返 还 王 某39204元,厂家赔偿其392040元并支付检测费2800元,二审改判厂家仅支付其检测费2800元,而驳回了他的其余诉请。日前,四川高院再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购买到问题白酒 起诉三被告索赔
王某家住阆中市。2016年12月21日,王某在南部县一店铺购买了198瓶由南部县某酒业公司生产的500毫升白酒,店方开具了7张名称为久全食品公司、 金额为53064元的发票。同时,该店实际经营者红梅商贸部出具了两张金额不同的电脑小票, 一张记载销售数量为198瓶,单价为268元,金额共计53064元; 一张记载销售数量为198瓶,单价为198元,金额共计39204元。王某的微信转账记录和短信记录,以及在场的人员均证实王某实际支付了39204元。
王某在饮用过程中,认为此酒有质量问题,遂委托某酒类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进行检测,花费检测费2800元, 检测结果显示酒精度和添加的甜味剂糖精钠等指标不合格。王某遂向南部县法院起诉生产厂家某酒业公司及商家久全食品公司和红梅商贸部,要求三被告返还他购买198瓶白酒的价款53064元,并赔偿十倍损失530640元。
被告:原告不是消费者 一审:判厂家十倍赔偿
南部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 经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委托南充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 这批酒不符合标准。法院还查明,某酒业公司的生产许可证仅为配制酒,不具备生产白酒的资格。
庭审时,原告王某指出,他所购的198瓶白酒质量不合格, 请求法院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判决。
三被告辩解称,该白酒系窖藏酒,生产和窖藏时,白酒检验的新标准尚未出台和实施,按旧标准是合格的。被告可以承担退货责任, 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王某购买白酒实际花费39204元,他自称买酒是为一个建筑企业购买, 虚开发票是为了吃回扣, 因此他不是真正的消费者。王某买假索赔牟取暴利,不应得到支持。
南部县法院一审认为,王某属于法律规定的消费者。久全食品公司不是生产者也不是经营者, 因红梅商贸部加盟了该公司,故久全食品公司不应作为本案被告。该批次的白酒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生产者某酒业公司应当对王某承担赔偿责任。王某购买白酒实际支付了39204元, 某酒业公司不具备生产白酒的许可证,红梅商贸部没有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存在过错。应当由生产者某酒业公司进行赔偿,经营者红梅商贸部负责返还货款。
南部县法院一审判决,红梅商贸部向王某返还购买白酒的价款39204元, 某酒业公司按购买价款的十倍赔偿王某392040元,同时向王某支付检测费2800元。
二审:买假索赔不予支持 再审:维持一审判决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充中院提出上诉,请求改判久全食品公司及某酒业公司连带向其返还货款53064元,并支付赔偿金530640元及检测费2800元。
南充中院二审认为,《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但“买假索赔”并以此牟利则是一种投机,不应当得到支持。故对王某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该院二审改判某酒业公司向王某支付检测费2800元, 驳回了他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后,王某不服,向四川高院提出再审申请。 四川高院再审认为, 即使王某在购买该批白酒时明知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他作为消费者的权益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日前, 四川高院再审判决依法维持了南部县法院一审判决。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律师志愿者行动
产销不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如何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故法院对本案作出了如此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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