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婚谈恋爱 男子侵犯人格权
一青年男子隐瞒已婚的事实,与一未婚女子恋爱,致其怀孕,被受害女子告上法庭,法院认为该男子侵犯了女子的人格权,判决赔偿女子1.5万元。
隐婚恋爱致女友怀孕
林浪和蒙娜都是南部人,林浪已结婚, 而蒙娜还待字闺中。2019年5月31日,林浪与蒙娜相识, 林浪故意隐瞒了自己已婚的事实, 与蒙娜建立了恋爱关系。2019年6月23日晚9时许, 蒙娜与林浪在南部县一家KTV发生争执和肢体冲突,导致蒙娜鼻骨骨折。 林浪被南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 并处罚款500元。 事后, 经二人协商,林浪一次性支付蒙娜各项费用2万元, 并取得了蒙娜的书面谅解。
后来,蒙娜意外怀孕,到医院进行了人工流产。这时她才得知林浪已经结婚的事实,十分气愤, 遂将林浪起诉到南部县法院,请求判令林浪向她赔偿医疗费、 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22068.06元;责令林浪向她作出书面道歉。
一审败诉被判赔1.5万元
经法院传唤, 林浪却没有到庭应诉。 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后认为, 本案中, 蒙娜为证实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公安机关询问笔录、 微信聊天记录、 住院病历等证据, 可以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 与蒙娜的陈述相互印证。 法院为查明案件事实, 依法传唤林浪到庭接受询问, 但其拒不到庭,因此, 根据民事优势证据规则,法院对蒙娜陈述的事实予以确认。
林浪在已婚的情况下却恶意隐瞒,以男女朋友交往的目的骗取蒙娜的信任, 致使蒙娜怀孕并流产, 对蒙娜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 林浪的行为明显有悖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 亦有失诚实信用及道德准则, 侵害了蒙娜的合法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蒙娜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对自己所受的损害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自负一定的责任。法院对蒙娜要求林浪进行书面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酌定林浪向蒙娜赔偿各项损失1.5万元。
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林浪不服,上诉到南充中院, 要求改判驳回蒙娜的全部诉讼请求。他称没有任何证据证实蒙娜怀孕是与自己有关所致,不能证明婚外男女关系就是恋爱关系, 更不能证明两人发生了关系, 蒙娜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针对林浪的上诉意见,蒙娜答辩称: 她在一审中已提供了证据证明她流掉的孩子是林浪的, 请法院公平处理,维持原判。
南充中院二审认为, 林浪明知自己已婚却恶意隐瞒,认识蒙娜后建立恋人关系, 致使蒙娜怀孕并流产, 林浪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与公序良俗,侵害了蒙娜的人格权, 应当承担本案主要的侵权责任。 蒙娜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未婚先孕的后果, 故其有一定过错,应负一定责任,故一审对此认定正确。另外,在本案一、二审中,林浪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他和蒙娜不是恋人关系, 也没有举证证明蒙娜在与他建立恋人关系期间, 还与他人有男女朋友关系, 同时蒙娜流掉的孩子虽没作相关DNA鉴定, 但从南部某医院的出院记录看, 蒙娜怀孕应该是与林浪建立男女朋友关系期间, 故林浪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日前,南充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律师志愿者行动
什么是人格权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人格权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一般人格权, 包括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及人格尊严四方面。 具体人格权包括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隐私权、姓名权及名称权、肖像权、 名誉权和荣誉权。本案中,法院认为男方当事人侵犯了女方 的 身 体 权 和 健 康权, 均属于人格权的范畴, 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新闻推荐
(张茜周静)5月以来,南部县气温偏高,降水偏少,导致土壤水分不足,各地普遍出现了一般性夏旱。5月22日上午,该县老鸦镇干部刘建平、...
南部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南部县这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