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本人赵小杰(身份证:511321198506275139)及配偶秦美莲(身份证:372901198909038041)因保管不善,将位于南部县南隆镇北环路御景南庭A区4、5幢1-10-6号房屋的不动产证明(不动产证明号:川(2018)南部县不动产证明第0002218号)丢失(灭失)。现本人声明该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声明期十五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者,请于声明期内向南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书面异议。若声明不实,本人愿承担一切责任。
声明人:赵小杰、秦美莲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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