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偷店员手机 “鸳鸯盗”再次落网

南充晚报 2020-05-26 07:31 大字

本报讯 一对曾服刑3次的男女吸毒人员,为了获取毒资,组合在一起,一人掩护,一人下手, 专门盗窃服装店店员的手机,屡屡得手。日前,顺庆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二人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 并各处罚金4000元。

男子冯某是顺庆区人,曾被判刑3次。女子汪某是南部县人,也曾被判刑3次。二人都沾有毒瘾,为了获取毒资,他们组合成一对鸳鸯盗,相互配合,专门盗窃服装店店员的手机。

2019年10月27日,两人窜到顺庆区一家童装店内, 发现店员刘某将一部金色手机放在柜台上,便决定向她下手。随后由汪某上前与刘某搭讪, 她假装挑选一件童装,向刘某问长问短,借此吸引了她的注意力。 这边冯某趁刘某分神之际, 悄悄凑到放手机的柜台旁边, 一把将那部手机抓在手中,飞快地揣进了自己的裤袋。然后, 冯某迅速离开了这家童装店。 汪某也假意说下次把孩子带到店里试一下衣服合不合身后再买,随即赶紧出了店门,与冯某会合后销赃。

刘某发现手机被偷后, 联想到先前二人的反常行为, 并调取店内监控视频,正是二人所为,便立马报了警。警方立案进行侦查,于2019年11月19日将冯某和汪某抓获。

据民警调查,在2019年9月至11月期间, 冯某和汪某采取相互配合、相互掩护的方式,多次在顺庆区和平东路、育英路、莲池路和高坪区鹤鸣路等地的服装店内,盗窃店员放于店内的手机数部。

两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罚。顺庆区法院审理本案认为: 被告人冯某、汪某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予刑罚处罚。二被告人均系累犯, 应当从重处罚。日前,该院分别判处冯某和汪某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 并各处罚金4000元。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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