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图小利替人担保 糊涂男子亏大了
赵某为了牟利,在与李某素不相识的情况下,为李某向任某借款30万元作担保, 后李某潜逃。赵某借用卢某租来的车,被任某强行抵押多年。日前,南部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赵某和任某向卢某返还车辆,并赔偿车辆租赁费损失42万元。
替人担保挣外快 由此欠下糊涂债
2012年6月, 南部男子赵某为了挣一笔担保费, 在与李某并不认识的情况下, 为李某担保向南部男子任某借款30万元。 李某承诺1个月后就归还, 赵某从中获利6000元。但借款后李某便不知所终。 于是任某便找到担保人赵某要求还款。赵某继续干着老本行,为他人借款进行担保,从中获取“手续费”。
2012年7月,住在重庆的中年男子卢某, 由于经营企业急需周转资金, 经人介绍认识了自称能通过一家融资担保公帮助他人申请贷款的赵某, 请赵某帮忙贷款。为此,赵某赶到重庆与卢某洽谈贷款的事。
抵押车辆还债务 事隔多年才起诉
2012年10月2日, 卢某驾驶一辆渝B牌照的小轿车,搭载赵某从重庆前往南充。到南充后,赵某称要开车送一朋友回南部, 将卢某的车借走。赵某将朋友送回南部后,又开车回到家中。10月3日,任某听说赵某回家了便找到了他,要求赵某履行担保责任,代李某偿还30万元, 但赵某拿不出钱,任某便把赵某从卢某处借来的车开走了,此后好几年也没有还。
这辆车是卢某2012年3月从重庆一女子那租的, 一直租到2020年9月, 每年租金7.2万元。卢某找赵某要不回车,便报了警, 公安机关找到赵某和任某进行协调未果。2019年3月至8月,卢某向租车方支付车辆租赁费25万元。2019年3月26日,卢某向南部县法院起诉赵某和任某二人, 请求判决二被告以原状返还涉案小轿车, 并按每月5000元的标准赔偿租车费损失。
判决还车又赔钱 法律帮他维了权
“这辆车是我2012年在别人那租赁的, 租来不久赵某向我借这辆车,他把车开到南部,任某因为和赵某有经济纠纷,便强行把这辆车开走并占用到现在。期间,我多次要求赵某和任某返还,二人均置之不理。二被告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原告卢某在法庭上诉称。
被告人赵某和任某没有到庭应诉。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返还占有物纠纷, 卢某租借的小轿车被赵某借故开走,又因赵某与任某存在经济纠纷被任某强行扣下一直没有返还,据此, 赵某负有积极要求任某将车辆返还给卢某的义务,但其一直怠于履行, 任由任某支配该车辆; 而任某因与他人的经济纠纷而将卢某合法租借的车辆非法占有、使用多年,严重损害了卢某的合法权益。 原告可以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要求赵某、任某返还车辆,并赔偿其损失。
日前, 该院作出一审判决,赵某、 任某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返还卢某小轿车,并向卢某连带赔偿车辆租赁费损失42万元。
律师志愿者行动
占有物被侵占 有权请求返还原物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物权法》第245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 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 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 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本案中,案涉小客车系原告合法占有,被二被告非法侵占,故法院依据上述规定作出判决。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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