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哲说法”系列之二 疫情期间造谣传谣最高可判七年

广元日报 2020-03-25 00:36 大字

“到今天为止,市经开区盘龙镇已经发生多起新型肺炎……已经封路了,报备一下。”日前,因一条虚假消息被转发到多个微信群,而一度引发恐慌。事后,经当地多方努力才阻却了谣言的传播,造谣者也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在网络时代,若我们不加以甄别就随意转发信息,则完全有可能成为散播谣言的帮凶。

那么什么是谣言呢?谣言指没有相应的事实基础,却被捏造出来并通过一定手段推动传播的言论。网络谣言,指通过网络介质(例如聊天软件、社交网站等)传播没有事实依据带有攻击性、目的性的话语。

传播谣言会让我们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疫情期间,散播谣言引起全民恐慌,不仅会给抗疫工作造成负面影响,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按照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如果散布谣言,尚不构成犯罪的,将承担罚款、拘留等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被处以最长七年有期徒刑。此外还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对于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有攻击、污蔑、诽谤等造谣传谣的,受害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或以“诽谤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们应如何做才能更好地避免谣言?作为信息发布者,要树立底线意识,充分认识造谣的严重法律后果,坚决不做违法违规之事。作为信息传播者,要注意区分获取的信息是事实,还是观点(事实是一种客观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观点是思想的主观判断,观点来源于头脑。事实可以证实也可以证伪,观点却很难证伪)。因此,在没有确定的事情面前,请不要轻易下结论或者凭主观想法来做判断,更不要轻易传播。

最后,四川捷哲律师事务所律师提醒和呼吁大家:法律绝不会对任何一个违法者网开一面。传播谣言绝不等于言论自由,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必须尊重事实,对自己的言论负责。希望大家做好疫情防控,相信官方消息,自觉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努力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李根律师、母佳佳律师助理供稿)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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