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人打架帮忙“参战”受伤赔钱

南充晚报 2019-12-24 08:09 大字

本报讯 一青年男子在一小区办事时,遇到小区业主与保安人员发生冲突,他便上前说了保安几句, 因言辞犀利他与保安发生斗殴,互有伤痕。日前,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决保安承担60%的责任,杜某承担40%的责任,互相进行了赔偿。

2019年4月24日上午, 顺庆区某小区业主因安装雨棚的事,与售房部保安等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就在当天上午,南部县80后男子杜某,来到这个小区收取装修款时, 目睹保安与小区业主发生冲突后,便出言呵斥售房部的保安,引起对方与他发生了肢体冲突。 多名保安与杜某相互抓扯、打斗,冲突过程中杜某和一个姓张的保安均受了伤,直至派出所接警后赶到现场纷争才停止。张某与杜某均被送入南充果城骨科医院住院治疗。

杜某出院后, 对负责该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公司提起了诉讼, 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杜某与售房部保安均存在过错,确定杜某承担40%的损失,保安系职务行为, 其余60%的损失由物业公司承担,物业公司赔偿杜某4064元。

随后, 保安张某也把杜某起诉到顺庆区人民法院,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张某作为保安人员在处理业主维权时本应当理智、冷静沟通,做到相互谦让、体谅,心平气和地解决问题,但在本次纠纷中作为保安的原告张某应对失当,其自身存在过错;而被告杜某在目睹保安人员与小区业主发生冲突后,本可以通过适当规劝或及时报警等方式妥善处理,但其并没有保持克制而是主动卷入双方冲突,致双方相互抓扯、殴打并致张某受轻微伤, 其行为同样存在过错,依法亦应当对张某的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张某受伤所致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60%责任,其余40%责任由杜某承担。日前,该院一审判决被告杜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付原告张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2291.04元。

钟海英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实习生 方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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