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出售假药获刑

南充晚报 2019-11-20 00:52 大字

本报讯 湖南一女子在南部县开设大药房期间,出售没有取得国家批准文号的假药,日前被南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缓刑1年, 并处罚金2000元。

33岁的段某某是湖南省新邵县人, 系南部县蜀北街道办事处某药房负责人。2017年5月10日, 段某某在这家药房将几款药品以1478元的价格出售给熊某某。2017年5月12日,熊某某到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段某某经营的药房销售假药。

南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段某某所出售的几款药品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按假药论处。2017年9月20日,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药房销售假药作出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1478元,罚款3700元。2018年10月18日,段某某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南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4日,南部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的规定,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 依法应予处罚。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日前,该院一审依法判处段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禁止段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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