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忙按揭购车 断供惹出官司

南充晚报 2019-11-13 02:16 大字

一男子因无法办理按揭贷款,遂以老乡的名义按揭购车,由自己还款。后因他无力还款,老乡按照他的承诺卖车还款。 他认为车被贱卖将老乡告上法庭, 索赔12万元损失。

老乡帮忙按揭购车 无法还贷车被卖掉

李某和杨某都是南部县人。2016年,杨某在成都购买了一辆车,首付24300元。因杨某无法在成都办理车辆上户和银行按揭贷款手续, 便找到老乡李某帮忙,二人签订了购车协议,约定:“此车为杨某购买,从购买日起,后续的所有费用、违章及其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由杨某承担,与李某无关。”协议签订后,李某以自己的名义,在一家租赁公司为杨某购买的车辆办理了银行按揭及车辆上户手续。

起初,杨某还能按时还款,后来因手头紧, 没有及时还按揭款。2017年8月7日, 在李某的要求下, 杨某向他出具了《承诺书》 一份, 内容为:“本人承诺在2017年12月31日前结清该租赁公司所有款项并过户于本人名下,在此期间,按揭款在每月23号转入李某银行卡上。 现所购车辆暂扣李某名下, 如我在2017年12月31日前没结清余款, 由李某处理变卖此车,用于偿还贷款。”但杨某没有按承诺履行还款及过户义务。2018年11月24日, 李某代杨某支付了按揭款, 同月27日,杨某向李某支付垫付的按揭款,并再次出具《承诺书》:“杨某每月24日前存入车贷,如不按期存款,视为自动放弃车辆由李某自行处理。”后杨某仍没支付按揭款。2018年12月25日,李某将车出售给龙某价格为54500元,用于还车贷50445元。

起诉老乡索赔损失 被告辩解另有说辞

杨某得知车子被卖后, 感觉受了损失, 遂于2019年初把李某告上了南部县人民法院, 请求判令李某赔偿自己经济损失12万元及相关资金占用损失。

杨某在庭审时称, 他借用李某的名义办理了相关按揭、车辆登记手续,车辆购买后由杨某使用, 李某私自将车辆出售,其行为侵犯了他的合法财产权利。

针对杨某的说辞,李某辩解说,购车后,双方有协议,如果杨某没有按期偿还银行按揭贷款,我有权处理车辆。后杨某未按期偿还银行按揭贷款,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把车卖了,用来还贷款。

按照承诺卖车还贷 法院判决被告胜诉

南部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李某签订的购车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 李某按约定为杨某购买的车辆办理上户及按揭手续,杨某应当按约定积极履行返还按揭款。杨某因不及时返还按揭款与李某发生纠纷,杨某两次向李某作出书面承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杨某在作书面承诺后,均未按承诺履行义务系违约行为, 李某根据与杨某的约定处理车辆,符合双方的约定,故对杨某主张李某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经济损失12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李某按约定出售车辆后,根据约定返还案涉车的按揭款,符合双方约定,李某依法应当将车辆出售价款在返还按揭款后的余款4055元向杨某返还。2019年5月,该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杨某返还4055元。一审判决后,杨某不服,向南充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认为, 李某按照杨某作出的承诺,将车辆出售给他人,将出售款用于偿还按揭款,符合双方约定。杨某主张李某侵害其财产权利,无事实依据。日前,该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律师说法

履行合同违约如何处理

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云(系四川省优秀律师、四川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和四川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原告构成违约,被告按其承诺卖车还款,系履行合同约定,故法院未支持原告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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