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上“耍手段” 想要赖账不得行

南充晚报 2019-09-09 01:24 大字

■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她把刚与女儿离婚两天的前女婿告上法庭,索要2万元借款。 他以借条上的借款时间与背面销售凭证上的时间相互矛盾,以及债权人和原告名字不一致为由,认为借条是假的,先提出做笔迹鉴定,而后撤回申请。 法院认定借条是他写的,并对时间和名字进行了解释,依法判决被告还款。

被前岳母告上法庭 他辩称借条是假的

梅波是南部县某乡人,1999年他与女孩雷鹰登记结婚。2018年10月10日,经雷鹰起诉,法院判决准许二人离婚。同年10月, 前岳母熊琼方将梅波告上南部县法院,要求他偿还借款2万元。

原告熊琼方称,2004年8月, 梅波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 向她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借钱后,梅波一直没有还她的钱。被告梅波辩解称,2004年以前他一直在外地打工,没有做生意。这张借条中的借款时间到现在已过了14个年头, 熊琼方一直没有向他索取,应该过了时效期。此外,原告明明叫熊琼方,但借条上债权人的名字叫熊群芳。借款时间是2004年,但借条是在一张销售凭证的背面写的, 而销售落款时间是在2014年,相互矛盾。梅波由此辩解这张借条是假的,而且也不是自己写的。在庭审当天, 他向法院书面申请要求对借条中包括签名在内的全部内容进行痕迹鉴定,以确定借条是否是他向熊琼方书写。

借款究竟是哪一年 原告给予合理解释

借债还钱,天经地义,但被告梅波说的似乎也有一定道理。 原来熊琼方向法院提交的借条原件,短短一排字“今借到熊群芳现金20000元 梅波2004.8.1”,确实有两处疑点: 一是借条上落款时间为2004年8月1日, 但这张借条是在加盖了一家银饰店专用章的全国销售统一凭证的背面写的, 该凭证显示销售时间为2014年5月28日,比借条上的落款时间晚了近10年,而且梅波当时在外打工,并没回家经商。 如果说是梅波认为熊琼方不识字,故意把时间和名字写错,但为什么熊琼方本人也称借款时间是2004年呢?

法庭对熊琼方进行了调查。 熊琼方就借款时间向法庭做了解释, 称实际借款时间是2014年,因为自己大字不识一个,不知道梅波写借条的落款时间是多久。 但拿到借条后,她还是不放心,又把借条交给一个信得过的人看,那人说,因为借条上没有写明还钱时间,什么时候都可以找他要钱,不会失去时效, 建议按梅波写的什么时间就认可什么时间。 她也没有注意借条背面的销售单, 所以才出现了起诉时所称借款时间为2004年的情况。

拒绝鉴定撤回申请 法院判决被告败诉

法院依法委托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对借条进行鉴定,在法院通知梅波缴纳鉴定费2200元之后,梅波于2019年1月7日以“没想要交费,没钱交鉴定费”为由要求撤回鉴定申请。法院明确告诉他,如果鉴定证明借条确实不是他写的,那么最终不会由他出这笔鉴定费,但梅波依然撤回了鉴定申请。

对此, 南部县法院认为,被告梅波否认借条是他向熊琼方书写, 并向法院申请痕迹鉴定,但后以“没想要交费,没钱交鉴定费”为由撤回鉴定申请,其撤回鉴定申请的理由并不充分,也不合常理, 应视为其举证不能,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法院认定借条是梅波书写。至于借款形成的时间,鉴于熊琼方不识字,而借条内容为梅波书写,其书写的落款时间并不一定是借款的真实时间。而销售银饰的销售方与本案双方应无利害关系,在销售凭证中填写的销售时间属实,故借款的形成时间应在2014年5月28日当天或之后。 关于《借条》中“熊群芳” 与原告熊琼方身份证姓名不一致的问题,虽然字不相同, 但按本地方言发音相同,且借条原件由熊琼方持有,结合借条内容系梅波书写和熊琼方不识字的因素,法院认定借条上的“熊群芳”就是原告熊琼方。

日前, 该院一审判决被告梅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返还原告熊琼方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律师说法

确立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要素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人民法院对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原则是“借贷合意”+“借贷事实”。借贷合意可能表现为借条、欠条,甚至口头协议。 借贷事实就是款项的实际出借, 其表现形式有收条、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本案虽然借条有瑕疵, 但法院推定系被告所写,判决借贷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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